为贯彻盛会成果与精神,国务院召开的学习倡导会议对今后的经济及社会进行了系统小结,与房地产相关的方面,概括而言就是坚持了以前一直重申的四项基本原则: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推进房地产市场进程、调节收入分配机制与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形成工资的稳定增长机制。
结合此前的会议精神、住宅工作会议决定以及所谓房贷新政,基本可以判定调控的近期目标应该集中于房价涨幅。而新近直接性调控措施中,提高首付、物业税试点以及关于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之争,再加上市场消费出现的短暂变动,速胜论甚嚣尘上。果真如此吗?
先看看可能发生的博弈结果。
开发企业才是降价的主体,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由市场调节,因此,开发企业降价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应付历史老账。如果清理税根、银根并适度紧缩,对资金信赖性房企将不得不释放手中的地产与房产,尤其是中小型房企,国家银行是他们的唯一造血之路。
2、连续出现需求不能。即在现有价格水平无法实现销售。关于这一点,如果没有需求,意味着想买房的、急于买房的以及可买可不买的拧成一股绳,才能构成博弈的一角。而且是否房价下降就能满足市场需要?降多大的幅度?
首先要明确的是不能满足的需要并非完全是价格型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房价下降了就万事大吉;另外,房价牵扯的关系链太长了,基于可见部分的税、利息、承诺费用与宣传费用、服务机构代理佣金以及通过市场参与的建筑承包商利润等,基于较高房价与利润预期的那些“合约”,一定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起连锁反应;贯穿其中的还有国家风险,按既存事实,实际是国家承担了相当的资金与数字利润(政策性减免与合理避税)。
房价下降了,存在拐点的受益人群只能是中产阶层:
他们的收入增长稳定,来源可靠并且有所积蓄,绝大部分为有产阶层。房价下降到一定程度,中产阶层可以实现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有新晋中产阶层可以买得起房。但真正买不起房的,依然顾我。
再看看各地的城市规划,对土地财政收益的依赖程度,城市规划中对土地的计划使用对开发企业的依赖程度,房地产过度发展遗留下来的子孙问题等。
归纳证明,开发商不能动,至少不能动太深。
再看看房价沉降带。
所谓房价沉降带,指的是并不是所有地区的房价都同等程度地抑制,所有地区的房价均大幅度下降,因为房价依赖于经济结构与经济发达程度。只有经济发达且经济结构中能够大量产生新增购房人群的那些地区,房价下降可以惠及一方并起到稳定作用。
这是从地域上看的沉降,应该集中于主流城市以及毗邻主流城市的周边城市,再就是存在大面积城市化的地区如沿边地区、滨水地区等。
还得从房价上涨本身机制与房产品类型上进行沉降分析。
现在经济适用房的限价约为中心城区主流房价的一半,在房地产发达地区限价的经适房与郊区地带的房价差别不大,只存在地段差异。一旦房价如约下降并且幅度达到可刺激中产阶层购房力的时候,经适房的问题会突出显现,并且产权约束将让这部分人群觉得不满。
而从形态上说,各地的均价模本,基本是按地段以及高中低三档分级抽样计算得出。因此,降房价的关键结果并不显示于均价,而应该先想办法让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价格降下来。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高房价项目往往系于品牌开发商与大开发商,他们通过资金收紧来催促其降价的惯性很小,二是中低价位开发项目中能够降价适应于购买力的,也仅限于城郊结合部或城郊地带的规模楼盘,他们可以降价销售,并且可以影响到局部区域。
基于此原因,目前的种种新政打击的是中小型开发商以及储备量较少的开发商,这毕竟只是市场份额中的较少部分。
削足适履不可取。
结果很明显,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给出的目标并非短期目标而是某种目标的一种衍生物或载体。和谐房地产也不代表着房价的必然下降,而房价的必然下降也不能代表房地产领域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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