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建设部声音发布出来了,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经济适用房不是投资品;
2、保障住房对象扩大至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而此前国二十四号文提出的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首次提出保障范围会惠及中低收入阶层;
4、首次明确保障住房问责主体以及结构控制的明确目标;
5、准备草拟《住宅法》。
这些举动,安抚的成分不少,落实周期较长,本质上在于解决了“原来就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那儿的人群的阶段性居住问题。如果被视为更为严格的调控措施,以为楼市就此归于一统,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这些举措均可算是“反住房市场化”调控措施,对于以住房市场化作为楼市建设目标的中国房地产来说,会抑制部分本由市场自然滋生的需求。而且不会为现状中的楼市泄火。
从现实看,空置的一亿多平方米的住房,他们所针对的需求人群,与拟实施的“住房保障对象”并无交集。也就是说,无论保障力度如何,甚至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的市场流通房源的真正需求不会受损。
从前瞻看,如果按照结构控制目标很抓落实,则市场中的在售商品房中,理想的状态是存在百分之七十的中小套型,百分之三十为大户型,将空置房按现实结构(中小套型约占百分之二十)加进来,也就是五五开。结构控制只能让购房总价降低,实际单价还有上升的趋势。如果承认首付与面积是自住型消费的购买衡定标准的话,结构控制实际有助涨或稳定房价之嫌,一方面是原有舒适房,从消费趋势分析,每个发展中城市总会由舒适型定位向紧凑定位发生变化,这其中的核心原因就是房价。只要结构调控这一反市场手段的不断运用,则舒适为特点的空置房,总存在持有效益,当屋以稀为贵的时候,也就是投机盛行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就是紧凑作为政策来实施的时候,刚好让房价保涨不跌。如一套三居室,一百二十平米设计成一百平米,后者是可以卖高一些价格的,其他假定不变,只要首付及月供比一百二十平优化。
再看上述反市场化手段会否影响投资与投机型消费。
1、提高首付一旦与取消预售联姻,相当原来的投机转为投资。楼市的投机就是低价买入高价卖出,不以持有为目的。现房高首付买入,带来的是月供减少,而现房具备出租的先天优势,同样即买即收租难道可以抑制这类需求吗?
2、保障范围惠及中低收入者的一个模型解释,应该是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有保证。因而一些中低收入者可以进入保障法眼并购买保障用房。从原理上说是可以稀释房价的,因为中低收入者中的部分人等是现实商品房市场中的一部分需求者,现在流入保障房市场,自然造成普通市场的需求减少,形成卖多买少的假象式买方市场格局。但,如果真有中低收入买得起:在高房价环境下确定的保障类住房,我认为他离那么一方产权式空间已不是很远,再联想到“有限产权”,至少存在“挺而走险”的可能。也就是说,当中低收入阶层的人等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的福荫的时候,也也许会因为有限产权而选择入市。
3、按照政府的保障住房规划目标、结构控制目标、问责范围的确定,有可能产生这么一个现象:原单位房、原经济适用房、部分非法集资房因为集资条件达到新的规定而转正,这些房源与现在推出的保障住房,无论交易成本、手续繁简、产权保障程度都有优势,这个量在大城市占到百分之二十左右。
利用反市场化的手段治理以市场化取向为目标的发展中市场,可以平抑声音,也可能平息愤怒,但最终是“治标不治本”“解铃还须系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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