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新政提出了政府为主导实施制度化的居住保障法案,并以全国性住房工作会议的形式给予隆重推出。有人认为,建立以廉租住房为中心的住房保障制度,扩大了保障范围。本人极不以为然。这么几条简述如下。
1、以家庭作为衡量保障对象的主要标准:
市场化社会的根本特点就是文化的融合,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家庭观念较之传统观念更为淡薄,丁克家庭以及非婚族是大量存在并不断增加。同时,基于社会变革以及事业观的变化,晚婚晚育也是人之常情。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保障住房推出的说法基础,采用了“家庭”这个社会细胞作为最小单位,是否科学合理?
2、以城市低收入人群作为主要考察对象:
住房民生问题不是今天才有的。此前有些住房困难户自行了断了居住问题。新的居住保障制度是否溯及?
城市低收入人群,目前在案的,仅仅是低保户,简言之是困难得再困难不过了的那种。人有不同的自尊观念,有人会按着政府的说法去登记,这是真实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也有的碍于脸面并不会主动申报,除非事不得已,同时这些情况是在街道的辅助下取得的。还有脸皮厚些的假低保户,也是存在的。
目前政策惠及的,主要是居住于一个城市,有组织如街道或居委的,他们在收入来源与工作能力方面有缺陷,以至各方面展示着困难。除此而外,还有些困难家庭,或居住条件奇差,或有住的但生活举步维艰,有的无法应对突发性事件。这些边缘困难户,也许被人为划出了“住房困难户”的范畴。
大面积及大幅度城市化,困难或极困人群流向了城市,他们无法通过行政手法觅得踪影。
3、以住房困难家庭作为主要保障对象:
住房困难家庭的确认也是非常模糊的,政策面的考虑应该涉及:一是有居住条件但无法合理生活着的家庭,如残疾人家庭;二是工作及收入极不稳定的城市土著家庭;三是早期的移民但没有合法化,没有取得户籍的家庭。
而且,住房困难家庭这个概念,登记无法完成,也会不断产生新的住房困难户。同时住房困难户也有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可能脱离了这个阶层。
4、是否存在黑五类人群无法或远离了制度化的居住保障体系:
前述已表明,存在黑五类人群,他们在目前的保障政策里没有立足空间。如有居住条件但短期无法拆迁的土著家庭、郊区城市化后既无土地作业也无城市身份的生活困难家庭、无收入与创造收入能力的单亲或单身家庭、大量以人才的形式流入城市但收入比较低的年轻人,这些人群其实政府或短或长都应该给予足够的保障性居住说法。
5、小产权房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如何解决:
既存小产权户,如果政府给小产权以事实婚姻对待,他们可以安居;如果政府一刀切,不予承认小产权房的事实权利,则这部分人等,将永远徘徊在居住保障的边缘。在有条件解决城市住房民生问题的时候,小产权房旧事必须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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