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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高房价:改变调控措施的实施主体与范围(2007-08-18 16:29:04)
标签:房产/置业
    中国房地产在发展过程中不是没有调控,而是不断调控;但调控无目标导致粗放过程与快速发展同在,如同中国第一轮经济大发展。当市场产生富裕阶层的时候,再行调控已有些力不从心。新政后,越调越高,就是明证。
    其实,调控或新政的措施并非不完全,不科学,不到位。为什么没有效果?核心原因在于房产品各项特征是有层次的,首要的特性是区域性,再才是不动产的其他属性。要抑制高房价,现有措施或主意足够了,只须改变实施主体与范围!
 
    现有调控措施列举并说明如下。
    1、取消期房的预售制度;
    预售制,如果不计环境与原因地一刀切,肯定结果是:投资空间比较看好的区域房价剧涨;房价泡沫明显的区域房价涨幅得以抑制。发展中城市的房价将获得更多上涨空间。
    故:取消预售制必须有范围上的选择与期限上的选择。对于房价泡沫非常明显,房价涨幅与时间波长明显脱离的地区,可考虑缓期取消预售制;对投资空间比较看好而炒房主力集中的区域或城市,拟尽快取消预售制。
    2、取消或减征利息税;
    该做法旨在增加利率杠杆效应,所以必须是由中央政府阶段性实施而不能作为一项课税措施长期施行。
    3、开征持有不动产的物业税;
    只有具备相当强劲的投资空间的城市才具备开征不动产持有税的基础。异地置业类的投资消费是主流,所以开征物业保有税的根本前提是交易中的信息规范,如何将异地投资纳入本地统计范畴?
    4、经过金融工具与紧缩货币政策达到正利率;
    应该属于央行的正常调节工具。
    5、编制保障住房内容为主的住房规划与用地规划;
    该项举措应该是继往开来而不能丢掉过去。应该在调查过去的经适房基础上进行,还应结合直管房、经适房这些过渡产品的产权变化与上市交易规则进行政策制订。另外,保障住房计划适龄人群是否与工作、就业区域与户籍挂钩也是应该理清的问题之一。
    6、项目供应结构控制;
    仅控制结构肯定行不能,规划条件应该交由政府掌握并刚性执行。
    7、房产转让课税与相关减免措施;
    这是地方政府承担住房问题的一个具有杠杆效应的手段。
    8、关于存量地与存量房处理;
    必须由政府牵头进行厘清,包括年限、规划条件、上市计划与房价的限制。
    9、地方政府介入房价的方式方法;
    比照物价控制,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介入形式与方式。
    10、物价部门介入房价的方式方法;
    物价局只能介入市场交易价格的管理。
    11、土地供应制度与改良;
    关键是消除国有土地资源的一统天下,集体用地、工业用地及其他用地应纳入统一规划范畴。
    12、城市化中的新增用地规划与实施;
    中长期规划应留有城市化新增用地的余地,而不能由每一任政府决定新区的存在。
    13、房地产消费中的人口政策;
    不能忽视流动人口置业问题。
    14、房地产开发中的标准与执行问题;
    15、房地产领域的融资规范。
    上述各项措施均将对房价产生影响,但不同的实施主体与实施范围会对房价产生涨或跌的不同向运动。除税政与金融杠杆的运用归属中央主管外,其他措施的运用均可在中央与地方进行商榷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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