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让“人世几回伤往事”,(之于楼市)却又“山形依旧枕寒流”。做为中国人最大的家当,房子震没了,有的还处于在途产权,还面临着震后还贷问题,同时中小学建筑震亡者众而政府建筑阵亡者稀,这些震中现象与震后质量门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将视线从哀伤与悲悼中放一部分到法律的查漏与补缺当中来。
一、保障法律的漏洞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落于城市。这是由于过去长期的历史原因,也是由于城乡之间不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但由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收入消费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因而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可采取一个统一的模式,农村不能照搬城市的办法。农村要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但具体办法和标准方面应允许有差别。
如果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向工薪企业计征以形成社保基金,则震区因不可抗力损坏的房屋可以有两条线进行重建,一是用社会保障基金来替代还贷,二是通过集中政府供应重建城镇体系。但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仅覆盖城镇居民中的正常登记范围,非登记企业及大量民营企业更多将社会保障方面的基金缴纳作为福利来看待。
二、破产法律的漏洞
我国正在进行修订的破产法思想主要着眼于保护权益人的可见利益,尚未有有关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条例或思想。那么,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还得看政府脸色,等待着未来可能的解决方案,而另一方面免责设定更多与破产逃债相关联,很少围绕个体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还债不能。
三、产权法律的漏洞
小产权监管:实际上小产权也经由了正规建设到滥建的阶段,零三年底以前的小产权房实际是低端商品房的补充,对调节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后来房价过快上涨,在利的引导下,致小产权房四处开花,同时有些中小开发商囿于自身实力有限而改弦更张,异帜以小产权房开发为主,也获得了不菲的利润。小产权房在县域房地产以及中小城市分布非常广泛,而利益主体之开发商以及村社组织的负责人大都脱离了原属地或辖区,对小产权房的严禁,实际受害者是普通老百姓,毕竟对小产权房的投机或投资消费不占主流。
一场地震产生一个两难矛盾,统一重建统一补贴标准必然形成不公平,有的是商品房的消费者,有的是小产权房的消费者。如果对小产权房以产权归属进行裁定,则可能导致震区灾民雪上加霜。类似问题还包括非管制规范下的产权确认,各地具备不同标准。
对小产权交易缺乏管理也暴露出如何处理,尚不能完全比照与现法律法规相符原则。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对象消失,相当于提出一个严峻而现实的问题:质押过程中出现的产权遗失,政府居间还是基于民法进行调整?
四、产品质量法律的漏洞
震后,人们惊奇地发现,学校成为建筑受灾重区,政府建筑区则尽乎完好。有关建筑质量的法律空洞顷刻暴露。究其原因,其一是非管制交易形式的存在,政府建筑为形象工程,而学校建筑为福利工程,利厚的有钱的大量投入,利薄的无钱的少投入,从而造成质量缺陷性学校建筑。而对应于此,处罚偏弱、标准厘订滞后影响使用人的权益享受、实体管制缺失是危害建筑存在的温床。
五、建筑产品售后法律保障漏洞
大约包括责任主体不明、政府介入导致权益损失或缩小、交付前的法律确认这三个环节的问题。
开发商交付后委托物业公司,承责主体与受理主体分离,事后如果出现质量事故,责任主体不明;这个时候政府依据验收文件进行定夺,容易大事化小事化了,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既定权益。更多的无厘头来自于交付前尚无有效法律对权益双方的有关产品使用受益进行明确确认与界定,导致维权不能时有发生。
六、行业标准的前瞻性
新老建设部曾经就抗震与环保、可持续性、生态标准、宜居条件的约定进行过课题研究,但主要停留于为品牌开发商营造卖点的阶段,如康居示范工程几个字可以让楼盘卖得好卖得快卖得高;AAA什么的住宅,或智能化评级可以让开发商轻易获得科技住宅的大卖点,几年以前抗震也是一个大卖点,但过长时间的太平盛世稀释了这个卖点,主管部门也没有引以为戒。
一场地震牵出了诸多的有关法律保护或建设空洞,从楼市来看尤其难为,盛名之下,其实难符。不知是谁的过错??!
1\欲罢不能。(逐步将博首文章汇集于此的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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