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真实的新加坡 -- 刑(一)(补一)
(2009-03-05 18:4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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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法律鞭刑汶莱人权印尼一夫多妻回教移民文化 |
分类: 我眼中真实的新加坡 |
一则是汶莱政府反驳西方人权组织对于它对非法劳工施以鞭刑的指责。它的理由是,东南亚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法规,当然就包括了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这种“人家有,我也可以有”的理由,实在是有点欠缺说服力。非法入境、逾期逗留这样的罪名,是不是“值得”打鞭,一直是很有争议性的。我本人就不赞成 -- 如果非法入境者犯有其他严重罪行如贩毒、抢劫、贩卖人口等等,应该用这些罪名来处以鞭刑,而不是一抓到一个入境准证过期的就鞭。有些人仅仅只是忘了,迟了几天去移民局更新自己的签证,如果这样就要打鞭,岂不是太冤了?
另一则是新加坡本地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一名刚刚刑满释放不久的抢劫、强奸惯犯,又被控15项抢劫、强奸和伤害罪,被判了42年徒刑和24鞭,刷新了我记忆中新加坡鞭刑的新“纪录”。此人过去20年中3次入狱,加起来也不知被打了多少鞭,但每次一放出来几个星期就又再次犯案,所以刑期也越来越长,鞭数也越来越多。这种人要搁在西方,一定早有人权团体跳出来为他辩解,说他极有可能有什么精神上的疾病,所以才会一再犯案。但诸位认为,到底是应该让他继续留在“外面”成为一个定时炸弹呢,还是应该把他永远地与社会隔离呢?(此人已经48岁,42年徒刑,应该会老死狱中了)
另外,新加坡的法院对每起案件都有结案判词,概括案件的性质、量刑时的考虑等。不同于中国的法院永远只用“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这样的套话,新加坡法院的判词是由法官精心撰写,因为其中的每个字将来都可能成为其他类似案件的下判依据(新加坡的法律系统是“法规 + 习惯”的综合体)。比如上面提到的这起案件,法官的判词中有一句相当经典:
To him, freedom is just the pass to Rob, Rape and Ruin innocent women. (大意)
一针见血,还合辙押韵,中国的法官们应该好好学习一下。
还有一则新闻,也跟法律有点关系。印尼政府最近宣布加大对一夫多妻制的限制,规定男子如果要娶妾,必须要得到正妻和其他已娶的小妾的书面同意,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养活所有的妻妾及她们所生的孩子。虽然新加坡也有大量的回教徒,但并不实行回教法,也不允许一夫多妻。所以在新加坡同时拥有超过一个妻子是重婚罪,而且除了正式注册的妻子以外的妻妾,其婚姻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这与早年间有些猎奇者宣称的“新加坡人可以娶四个老婆”是完全相悖的,那是很多很多年前殖民地时代的老皇历了...
(解释一下回教法中关于一夫多妻的规定:东南亚执行回教法的国家如汶莱和印尼,都规定一个男子同时最多可以有四个妻妾,但娶每个小妾都必须得到其他已娶的妻妾的同意。不过这一条约束力不大,因为一旦哪个妻妾不同意,丈夫可以轻而易举地与她离婚,反而又可以多娶一个了…比如汶莱苏丹在娶现任的侧妃之前,就休掉了上一个侧妃,尽管她也为他生了好几个儿女…)
(关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是想起来什么就补什么,所以将来可能还有补二、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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