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怀孕七月遭强制引产是依法杀人
据6月13日光明网消息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一位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镇干部的“反复思想疏导”下终止了政策外二胎的妊娠,这起“大月份胎儿被强制引产”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对此,当地官方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终止妊娠是“依法执行”。
好一个“依法执行”!对于官方所言“依法执行”,笔者除了愤慨还是愤慨!
我的天啊!7个月的胎儿,医学上都可以定义为“早产儿”了,计生部门可别告诉我这还是个受精卵。一个活生生、有意识的“公民”还没出生就直接被判了死刑,离开了这个原本可以不冷漠的世界,官方却说“依法执行”!
好一个“依法执行”,看似大义凛然、尽忠职守,实则是打着法律的幌子,出于诿责之目的,忽悠民众,操纵人心。这种“冠恶行以美名”之行径,不仅仅是诸如公考体检查月经等“制度性羞辱”的升级,更是严重的“语言腐败”,毫不夸张地说,这就是“依法杀人”!
一方面,违背了生命伦理、有悖社会公序良俗。
正如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彭晓辉教授所说,“任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在妊娠三个月之内实施,超越三个月,除非医学需要(考虑孕妇生命安全),其余任何理由终止妊娠术都违背生命伦理。”这样看来,对于7个月胎儿被强制引产,其违背生命伦理的性质不言而喻。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更不容许。
怀孕6个月以上就属于“大月份妊娠”,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引产,因为这将会对母体的生命安全带来不可估计的伤害,所以大月份堕胎必须坚决制止。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育权利开始有了不同的思考,权利意识的觉醒也让基层的计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变得愈发困难。但这并不能成为有关部门可以践踏法律、违背情理的因由。况且法律不外乎人情,当地计生部门何以顽固至此——是“法盲”、还是“利益驱使”,竟置胎儿生命与母体安全于不顾,难道非要“依法执行”,才能“杀一儆百”吗?孕妇产后补缴“社会抚养费”不行吗?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该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良俗;任何制度的执行,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情可容。计划生育是国策,其深远意义毋庸置疑,况且计划生育“功大于过”已被社会所共识,但“大月份堕胎”必须谴责并坚决制止,断不可让“依法执行”成了“合法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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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