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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时评死刑犯婚礼未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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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相爱并同居的青年男女,纠集当地10余名无业人员携带凶器,流窜于周围7县区,采取暴力手段,频频作案,抢劫现金、出租车等价值27万余元,其中致二人死亡。这对青年男女落入法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1月23日,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两人死刑。随后,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检查日报消息)
这对“同居男女”在得知双双被判处极刑后,为讨一个合法夫妻的“名份”,竟然在被羁押的看守所提出了一个惊人、罕见的“请求”——在被执行死刑前,批准他们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并举行婚礼。
而这一要求却让当地的司法人员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有律师称,允许死刑情侣结婚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可以答应他们的请求。律师分析认为,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仍然享有生命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婚姻权,他们依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不包括领取结婚证的权利。
我并不排斥从“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答应他们的结婚请求,可昭示民主化人权社会状态”的说法,但问题是,在对死刑犯人道的同时,此举又伤害了谁?是否需要经受害者家属同意?这样的问题不搞清楚,单方面给死刑犯情侣实施“人道”未必妥当。
从法律的角度,杀人偿命,对情侣死刑犯的判决,想必能安抚受害者家属,让他们感到一些心理上的平衡,但在行刑前允许他们举行婚礼,受害者家属未必能理解。
所谓举行婚礼,总是很美好的一件事情,是大喜的日子,死刑犯丧心病狂地犯下死罪,却让他们开心而去,的确在死刑犯与旁人看来是够“人性化”了,但这样的人性化怎么能让受害者家属接受?他们是否会将死刑犯的死法理解成死得其所,死得轰烈悲壮,而且死刑犯自己也是否窃喜这样的死法让其觉得值了?或者那样的婚礼场面,是否让某些人对罪大恶极之徒抱有某种同情?这样的人性化是否会被作为美化死刑犯的手段而遭误读呢?
所以,我想在这里提出,死刑犯要求举行婚礼,最好能征求受害者家属的同意,求得他们的谅解。假如受害者家属不同意,法院就得慎重行事,如果以人性化的名义强制执行,势必要给受害者家属造成心理上的二度伤害。
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举动未必是正确的,只是法律遭遇尚未填补的漏洞而已。就此案来说,人性化并非单方面存在的,它同样有因果关系,也是一种互动关系,把人性化倾向于死刑犯的时候,受害方家属却未必感受到了人性化的美好。
法律之外的人性化也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