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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真诚:人均超30平方米征物业税
——物业税系列之4
文/陈真诚
(内容导读:对于一个家庭所持有的人均面积低于30平方米且现价低于该城市即期平均房价的第一套自住房,可以考虑早期免征,过度期后适用于象征性的低税率…本文内容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人或任何机构、企业做出任何决策的依据,也不构成对文中提及的个人或机构的评价。)
2009年,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宽松货币政策”,拉升了通货膨胀预期,而且,由于持房、囤地的成本极低,高预期、低风险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很容易刺激购房人买房、开发商囤地的冒险意识,刺激资金追逐资产价格上涨推高房价,因此,房价、地价再次非正常高涨。经过2009年以来的再次疯涨以后,目前的房价,已经高位,政府正在启动新一轮房地产调控。下一步,不排除使用物业税这一调控工具的可能。
目前,虽然没有开征物业税的具体时间表,但已在几个主要城市连续“空转”运行了多年,已积累了不少经验。2009年12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也曾表示,经过6年多的试点,财税部门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数据库,开发了若干套评税软件,形成了专家支持队伍,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形成了“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物业税改革思路,取消了城市房地产税,统一了内外资房产税制度。经过6年多的模拟评税试点实践,按评估值征收物业税从技术上看是可行的。这就是说,开征物业税,在技术上已经具备征收的可行性,
面对本轮房价、地价暴涨,为了有效调控房地产,2010年应该是开征物业税的好时机,但由于物业税征收对象广泛,涉及面广泛,涉税金额巨大,有必要处理好所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所遭遇难题的等问题,因此,为了顺利推进物业税开征,不至于对房地产市场形成过大冲击,可考虑如下建议。
首先,从物业种类来看,早期可以从土地、商业地产、机构持有物业开征,然后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个人住宅领域,进而逐步实现对所有房产开征。尤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地产(含商业营业场所、写字楼、酒店、旅游地产等)、出租物业、空置物业、别墅等豪宅以及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大面积住宅等,可作为重点征税对象。本文作者陈真诚分析认为,法律应规定,对出租物业的征税,不能转嫁给承租者,尤其禁止税务机构因不能从业主手中征税而要求租赁者代缴。
其次,考虑到老百姓的基本自住需要和各地区的差异性,人均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可以从持有第二套房开征。本文作者陈真诚分析认为,对于一个家庭所持有的人均面积低于30平方米且现价低于该城市即期平均房价的第一套自住房,可以考虑早期免征,过度期后适用于象征性的低税率。对于拥有一套以上房屋者,政策可以给出一定的期限。在这个过度期限内,允许拥有多套房者及时卖出。过度期限过后,就扩展到所有房屋,全部征税。对于面积大小、房价高低等问题,可通过总价与税率来调节解决,按照增值程度设计梯级税率,增值收益越高者税率越高。这样,将主要起到抑制投资性购房持房作用,对只有一套房的一般性自住消费者的影响不大。其结果则可能是,在不过大影响金融政策的同时有效调控房地产。
再则,对于此前购买的房屋中已经支付的土地款,可以通过查找历史地价档案计算到总价中扣除应税额,地价越高则扣除越多。
再有,对于房屋价值评估,可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对现房进行评估,而不应交由具有商业赢利目的的中介机构来评估。当然,在早期,对之前已经购买的房屋,可从购买价入手开征,再按照设定的每年递增级数进行调节,待评估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补征或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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