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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校车三项优先权杂谈 |
校车“三大特权”能成学生的护身符吗?
据2011年12月11日中国政府网消息
很多媒体将此意见稿赋予的上述三个权利,谓之为校车的“三项优先权”,然就本质而言,实为传说中的“三大特权”。
诚然,对宝贵的生命进行任何方式的保障,都是非常应该的。但通过赋予“优先权”的方式,就能完全保障校车安全吗?校车“三大特权”真能成为学生的护身符?
首先,校车的安全与否,跟校车是否享有优先权没有必然联系。
任何稍有社会常识的人,普遍明白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这就是校车的安全与否,主要取决于校车驾驶员的责任心、驾驶技术、车况,以及其它车辆的运行、路况等因素。
换言之,即使校车驾驶员的责任心再强,技术再好,车况再棒,外加“优先权”保驾,但往往还是抵不过其它车辆的“碰撞”。
诚然,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的校车均享有“优先权”。但是,就拿美国来说,其校车的安全系数是家庭轿车和公共汽车的40倍。校车事故发生率是所有交通工具中最低的,百万公里事故发生率仅为0.01,火车是0.04,飞机是0.06,其他公路车辆是0.96。而我们中国的呢?
何况,美国校车之所以如此安全,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生产标准严格;硬件条件优越;安全检查到位。也就是说,结合国情而言,如果中国想主要依靠“三项特权”来保障校车安全,那基本就是水中望月。
其次,“三大特权”,就理论层面而言可行,然在实践中可行性并不高,甚至还会有危害。
譬如,遇到军车、党政公务车等非同寻常的车辆时,校车的“三项优先权”能有多大的可行性呢?试想:在中国社会现实中,有多少交警敢跟某些“非同寻常“的车辆较劲呢?换言之,当享有“三项优先权”的校车遭遇某些具有事实之“特权”的“非同寻常”车辆时,其往往只能选择“退让”。
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之规定,就一定程度是挤占了“公交资源”,而在诸如北京这样的交通问题很大之城市,公交车即使想给校车让位,常常也是难以做到的,即使做到了,久而久之,也会引起无数乘坐公交车赶着上班的工薪阶层。因此,一旦“三项优先权”真正付诸于实施,那么校车和公交车之间必然会发生不可小觑的矛盾,甚至会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而难以解决。
试问:面对交通非常拥挤,而校车被远远堵在其它车辆后面的现实,让交通警察如何做到“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难道让堵在校车前面的其它车辆都“滚出”大道,而给校车专门腾出一条直达学堂的阳光大道?这在交通非常拥挤的地方,有多大的可行性?
至于“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之规定,其实也是走了极端。譬如,如果校车后面的是一辆载有心脏病患者或者即将生产的孕妇之救护车,难道也要“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吗?学生的命是命,难道心脏病患者和孕妇及其腹中婴儿的命就不是命吗?既然都是命,为何厚此薄彼呢?
再者,有关条例中的“可以”、“应当”
之表述,事实上会弱化法条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众所周知,法条的重要特性就是其强制性和权威性,但是,现有《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可以”、“应当”
之表述,事实上弱化了法条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尽管现有规定客观上会避免一些生搬硬套,而可能减免一些矛盾。
还有,现有校车“三大特权”将高校等教育机构的校车排除在外。
众所周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显然,上述条例将高校等教育机构的校车排除在外。也就是说,高校等教育机构的校车之安全与否,都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无关。但是,人所共知,高校等教育机构的校车也是一个客观存在,且数量可观,而学生也会乘坐。
综上所述,现有校车“三项优先权”会让中国民众失望。不过,好在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推出的仅是《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而将来可以修改一些不妥当的地方,从而使校车“三大特权”真的成为学生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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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