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办“被逼强奸”检察官的N个理由
(2009-07-24 13: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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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察官公安人员合法权益强奸杀人案平顶山市杂谈 |
分类: 社会杂谈 |
先说说“被逼强奸”的检察官,所在机关不搞“三项教育”吗?教育的成果就落得个意志薄弱骨头软化吗?搧一耳光让辱骂领袖你就辱骂领袖?踹一脚让献出国家机密你就献出?能够做出此举的人,在国家民族危亡之际,百分之百要做汉奸。战争时期,敌人最喜欢的人;和平年代,歹徒最喜欢的人。什么玩意!检察官都像他的话,那检察系统就成了环卫车的终点站了。这样的人,其实比劫持勒索的歹徒更可怕,别说以“避险过当致人死亡”治他的罪判他的刑,就是牺牲一粒子弹枪毙他都太浪费,让大家以乱石砸死比较有教育意义,让他自己无声消失比较经济省事。
综观发生在平顶山的这起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检察官夏某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然而,其身为政法工作者,不仅未能阻止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发生和中止,保护受害女大学生的人身和生命权益,反而在避险过程中将其强奸并将其勒死,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很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更远远大于所避免的损害,理应属于“避险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还规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紧急避险过当的当事人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因而公安机关未将检察官夏某列入犯罪嫌疑人行列的做法不仅欠妥,而且也有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