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公安不办“被逼强奸”检察官的N个理由

(2009-07-24 13:42:54)
标签:

法律

检察官

公安人员

合法权益

强奸杀人案

平顶山市

杂谈

分类: 社会杂谈

         公安不办“被逼强奸”检察官的N个理由

 

    也是为敲诈钱财,河南平顶山市一犯罪团伙强迫一名被劫持的当地检察官夏某强暴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大学生王某,并胁迫其用绳子勒死该女子,拍照后试图勒索该男子。目前,该团伙8人已被检方提起公诉。然而,让死者家属不解的是,直接导致女生被强奸并死亡的检察官夏某却没有被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公安人员则认为,“夏某也是受害人,所以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据7月22日《新京报》)
  先说说“被逼强奸”的检察官,所在机关不搞“三项教育”吗?教育的成果就落得个意志薄弱骨头软化吗?搧一耳光让辱骂领袖你就辱骂领袖?踹一脚让献出国家机密你就献出?能够做出此举的人,在国家民族危亡之际,百分之百要做汉奸。战争时期,敌人最喜欢的人;和平年代,歹徒最喜欢的人。什么玩意!检察官都像他的话,那检察系统就成了环卫车的终点站了。这样的人,其实比劫持勒索的歹徒更可怕,别说以“避险过当致人死亡”治他的罪判他的刑,就是牺牲一粒子弹枪毙他都太浪费,让大家以乱石砸死比较有教育意义,让他自己无声消失比较经济省事。
    “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这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陈兴良教授在《规范刑法学》一书中的精彩论述。
对紧急避险,我国《刑法》规定: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综观发生在平顶山的这起检察官被逼强奸杀人案,检察官夏某的行为无疑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然而,其身为政法工作者,不仅未能阻止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发生和中止,保护受害女大学生的人身和生命权益,反而在避险过程中将其强奸并将其勒死,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很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更远远大于所避免的损害,理应属于“避险过当致人死亡”,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还规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紧急避险过当的当事人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因而公安机关未将检察官夏某列入犯罪嫌疑人行列的做法不仅欠妥,而且也有悖法律。
    公安人员为什么没法办“被逼强奸”的检察官呢?他们认为,“夏某也是受害人,所以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我看这不是主要的原因,要不把夏某换成普通市民,换成农民工试试,不追究刑事责任才怪。被劫持轮奸杀害的受害者又不是公安家属,又不是平顶山市市领导的女儿(乡镇干部除非有市级干部的干爹),案件的办理又没得到上面的特别指示,又没人讨论该办不办公安有罪……检察院的职能是什么?公安人员也不傻,宽人宽己啊!

        吴戈犀甲博文自选作品:

 
生死关头(散文) 钓到孤独的美人鱼(散文) 我的老师(散文)
   
        送别(小小说)    非总理即总经理    改日再审(荒诞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