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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难道有原罪?

(2008-10-16 16:42:05)
标签:

警察打人案

原罪

杨佳

哈尔滨

杂谈

分类: 杂文篇

什么事情只要沾上警察的边,警察就会成为众矢之的。这个时侯,“没有是非,只有蓝绿”。

比如杨佳袭警案,明明是一起丧心病狂的恶意报复案件,却有那么多人指责警方这也不是,那也不是,把社会问题或者社会现象作为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只差“警察活该”没有说出口,但也是溢于言表了。倒是杨佳的父亲还是明白人,近期向被害警察家属道了歉。

11日22时零9分,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旁糖果酒吧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伤害致死案件,造成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不幸的是,涉案的又是6名民警。果然,铺天盖地,一边倒痛斥警察。

爱之愈深,责之愈切。我从来毫不掩饰我对警察的感情,所以对警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主张毫不留情,坚决清除。在和群众发生摩擦的时候,的确有那么些警察自以为有特权,以管人者自居,骄横跋扈,理当受到舆论谴责,受到纪律处分。

但是很多事情并不那么单纯。警察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也有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在警察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警察与群众发生摩擦,通常是纠正违法等情况下发生的,警察的过错大多数是态度,而群众则是违法行为或者疑似违法行为。揪住警察态度问题不放,自然不会吃亏,谁叫你有了把柄呢?但不要忘了,警察此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如果把握不好过了头,是有妨害公务嫌疑的。某些人把这样一种习惯带到国外,通常会碰一鼻子灰,人家警察不像中国的那么绵羊。所以,中国在保障警察执法权益方面实在很不够,这也是警察这个职业风险高的重要原因。

警察在工作之余,就是普通老百姓,没有必要苛责。没有必要因为是警察就必须忍让,就必须打掉牙齿往肚里咽。快要退休的老交警在执勤完后乘公交,为什么就不能坐座位?消费的时候受到侵害,为什么就不能据理力争?

现在一个很奇怪的现象,警察是保护群众的,恰恰保护不了自己。有一个笑话说,一个人被扒窃了,高喊有小偷,众人都别过脸去,装作没看见,灵机一动,喊出“警察打人了!”立即就围满了看客,“见义勇为者”冲上来,扭胳膊的扭胳膊,打“太平拳”的打“太平拳”,找媒体的找媒体,兴奋莫名。另一个生活中的例子,一名不法分子可以挟持一辆载满乘客的轿车,却没有一人敢于挺身而出。口口声声维护社会正义的人士看了我的例子,“扑哧'一下乐了,又会从个别警察违法违纪来分析原因,扯一大圈社会因素。这些人貌似很勇敢,敢于对执法者呛声,其实他们很清楚,折腾警察是没有风险的,再多的警察也不怕。但是不法分子却不同,哪怕咱们十个对他一个,也是有风险的,没听说“人不讲理鬼害怕”吗?见了这些人,你就会明白,中国的抗日战争为什么那么艰难,为什么几个鬼子就可以统治好些个村庄。

回到哈尔滨这起案子上。这些警察当然有过错,甚至犯了罪,但是从公布的录像看,对方不依不饶,扩大了事态,也有过错。挨打还手,天经地义。对老百姓是这样,对警察也是这样。一个人挨了打却不敢还手、不能还手,正气怎能压倒邪气?所以,哈尔滨事件里,如果警察换做老百姓,恐怕还会激起大量的同情呢。现在的问题是,换成了警察,好像就没有了防卫权,就该打不还手。如果警察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老百姓还能指望谁?

让法律的归法律,感情的归感情。其实,警察并没有原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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