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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是否涉嫌伤害?

(2008-09-22 23: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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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赛观赛

变性

美容

犯罪

法律

杂谈

据成都商报报道,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北大刑法学博士韩友谊认为,医生做变性手术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希望变性是一个心理问题,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生理疾病。”韩友谊说,变性人几乎都拥有健康的生殖器官,生理上都是健康人,他们需要的是心理治疗,而不是切除健康器官。而变性手术并不是为患者解除病痛,相反还切除了健康的器官,所以不应认为属于医疗行为。“做变性手术,是将人体的生殖器官切除,从伤害程度上讲,肯定构成重伤了。因此,医生做变性手术涉嫌故意伤害罪。”

边看这条新闻边在想,按照韩友谊博士的说法,美容手术是不是也涉嫌伤害呢?

对应他的说法:认为自己不够漂亮也是一个心理问题,根本不是什么生理疾病。脸蛋不够椭圆啦、眼皮是单的啦、鼻子有些塌啦、嘴唇太薄或者太厚啦、乳房不够挺啦等等,本来不是什么问题,他们的功能并不因为外观的不够时尚受到影响。他们需要的也是心理治疗,比如眼睛不够大,自我安慰“眼小聚光”,嘴唇太厚,不妨认为“很性感”得了。所以,美容手术不但没有解除病痛,反而损害了健全的器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了器官的功能。从伤害程度看,有些美容手术,比如隆鼻,将鼻梁骨重做,其骨折程度恐怕也达到伤害标准;比如隆乳,几乎把健康的乳房全毁了。因此,按照韩博士的逻辑,做美容手术,或者说某种美容手术也应该涉嫌伤害。

韩博士的最重要的论据是,今年的司法部指定教材明确将变性手术排除在了正常的医疗行为之外,从而间接确认了医生做变性手术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不知道司法部指定教材是不是将美容手术排除在了医疗行为之外,希望参加司法考试的博友能告诉一下。但是听说许多简单的美容手术是在美容院做的,所以至少有部分美容手术排除在了正常医疗之外——不过根本不是生理疾病,同理推测,就是在医院进行的美容手术也该排除才是。

韩博士对“受害人”(暂时借用一下这个词)许可、要求做变性手术是否合法,用了安乐死的例子来反驳:“被害人许可只在轻伤范围内有效,重伤和死亡都是无效的。”同理,抛开事故不说,如果双乳切除重做、面部皮肤损伤超过若干厘米、鼻梁骨敲断等一些美容手术似乎也到重伤的程度了吧?(不好意思,我也不太懂,也许有些地方说错了,请法医博友纠正)按韩博士的说法当然也是无效的。

不过,以我的揣测,医生在做变性手术或者美容手术时,想的是怎样减少患者的病痛,至少是心理上的病痛,让他们生活得更好、更幸福,而没有伤害他们的犯罪故意。而且,变性或者美容,又有多少社会危害性呢?

所以,我不太理解。至少,如果认为变性手术涉嫌伤害,那么一些美容手术恐怕也跑不掉。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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