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足球退赛事件凸显中国体坛法治意识淡薄
(2008-10-06 18:39:44)
标签:
国足足协武汉队退赛事件法治杂谈 |
分类: 杂文篇 |
这几天,武汉队宣布退出足球联赛,引起震动,对岌岌可危的中国足球给予沉重打击。不知道臭名昭著的足协怎样应对危机,不知道中国足球该往何处去。
众所周知,这次事件的起因,是足协对武汉队李玮锋的处罚引起的。处罚一个队员,在任何一个足协都是稀松平常的事情,为什么竟然成为一场足坛的危机?其实很简单,就是足协法治意识淡薄。
法治意识,并不只是执法部门的事,而是贯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最简单的例子,闯红灯、随地吐痰等,有的有法律规定,有的没有法律规定,只是居民公约或其他规章制度。广义的法治意识,对于执行者而言,所有的处理必须依法或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对被约束者而言,不仅仅是守法,而且包括遵守规章制度。法治意识强的人会自觉遵守,法治意识淡薄的人则需强制。
在一个单位、一个社会团体、一个组织里,完善制度是体现法治意识的一个方面。建立了必要的章程或制度没有,健全不健全,遇见事情是不是按照章程和制度来处理。如果有争议,有没有解决争议的程序,包括保障申诉权,复议权等。按制度管理是体现法治意识的第二个方面,也是对人治还是以制度管理的试金石。成员是不是遵守制度,遇事是不是按照程序维护权益,是体现法治意识的第三个方面。显然,这次足协处理李玮锋的问题,从制度的制定,到制度的执行等均有重大缺失,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没有明确的处罚程序,被处罚人没有有效的申诉渠道,体现的是长官意志,其结果是越想树立权威,则越失去威信。对比英格兰等欧洲足球协会对问题球员的处理,我们的差距怎可以一个“大”字形容?
其实,在中国体坛,法治意识淡薄不独足协。在北京奥运会上,我国柔道选手陈中在半决赛中被改判认输一事,曾经被当作高风亮节的美谈,其实大可质疑。从比赛结束后的录像看,陈中的确应该被判负,问题是按照柔道比赛规则,选手对比赛胜负有争议的,应当提出,由当值裁判以少数服从多数方式来判定结果。当时,英国选手提出了争议,而四名裁判一致认定陈中获胜。按照规定,这个结果是不能更改的,即使有错误。赛后,英国代表团提出了改判要求,有关方面改判,而中国则放弃了上诉。如果从比赛的实际内容看,没什么不妥,让一场比赛对中国队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但从程序正义的法学原则讲,中国放弃上诉,认可改判则是不妥的。本来,制度或者规则就应该执行,如果有瑕疵,应该修改,在没有修改之前仍然应该执行。这样,才真的是法治的表现。再比如,前一阶段,据说国际体联要对某些中国女子体操选手在参加雅典奥运会时涉嫌虚报年龄问题开展调查,想来不是空穴来风。而青少年男足曾经在国际足坛取得优异成绩,结果骨龄检测结果,验证了一些人的猜想。这些,都凸显中国体坛规则意识的淡漠,实际上也是法治意识的淡薄。
至于我国运动员在英文译名上的不规范,长期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更是有目共睹。好在这次北京奥运会前,这个问题得到了纠正,在我国首次举办的奥运会上,没有形成运动员成绩愈好,在国际上造成的混乱愈大的尴尬局面,不说也罢。
体坛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