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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圣保罗大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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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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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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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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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信托

刚性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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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

受托人

(picture by Younger Sister, all right reserved)

在美国法上,受托人的资格要求分为两个方面:

1. 取得和持有财产的能力(the capacity to take and hold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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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利益冲突

Q:
赵老师您好,冒昧请教一个问题。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信托公司先发行了A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给一家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然后在A计划临近到期时,又募集了B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于收购同一家公司的经营收益权,信托计划支付的转让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性。两个信托项目规模基本相同。融资方申请由信托公司将B信托计划支付的转让价款直接由B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划付至A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视为代融资方支付A信托计划的贷款本息。该信托公司也这样做了,从而使A信托计划到期顺利清算。请问信托公司这样做是否合规,是否违法信托法第18条,“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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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

家族信托

受益人

      http://s5/bmiddle/001oVLb1zy7ewgvK4AY84&690

     Q :
赵老师好,根据信托法第46条,所有受益人都放弃受益权的信托就终止了,但是在永续性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明显不像因为既存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就终止信托,否则信托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这个46条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吗?我们想设一个候补受益人,一旦信托受益人都放弃受益权,这个候补受益人就自动递补为实际受益人(尽管可能只分配给他很少的信托利益),待有新的受益人(比如委托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出现,这个候补受益人的受益人资格就消灭。您看这样设计是否可行?算不算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感觉现行法不能解决这个问题,逼良为娼。

 

Q:

赵老师,您好,我是基金子资管从业人员,一直学习您的博客,最近也在拜读您的《信托法解释论》,实践中遇到一个问题,投资者想退出,将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我司采取的是受益权转让的形式。但是我开了个脑洞,百思不得其解,希望您能指点一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和受益人变更是否是同一概念?我认为是不一样的,因信托受益权人的权利包括[1]受益权和[2]知情权和确保受托人适当管理的监督权,若只是[1]受益权转让,[2]并没有随之转让,因此原受益人并未退出。请问您对此看法是?谢谢您!

 

A:

在信托关系中,受益权的确划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目的性的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一部分是手段性的为了确保目的性权利得到实现的诸如撤销权、强制执行信托权等监督权和救济权。现

(2017-09-07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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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http://s8/middle/001oVLb1zy7e3EHySvpd3


我是伟大整体中微不足道的部分。

是的,所有的动物都生来有罪,

所有有知觉的事物都有相同的定律而生,

像我一样遭受苦难,像我一样死去。

秃鹰紧紧地抓住怯懦的猎物,

看起来一切都很好。但是,一瞬间,

大雕将秃鹰撕得粉碎。

而这大雕又被人用利箭射穿了胸膛,

这个人卧倒在沙场的尘土里,

和垂死同伴的鲜血中,

他们最后也成了掠食鸟的盘中餐。

整个世界都在怒吼,

一生苦难,彼此残杀。

在这可怕的混乱中你说,

正是个人的苦难成全了全体的美好!

这是什么样的幸福啊!用颤抖的声音,

你痛苦又可怜地大叫:“一切都好!”

世界早令你失望,你的心

早已上百次地驳斥了你的思想......

最博大的心灵判词到底是什么?

沉默:命运之书对我们仍封闭着。

人是自己的陌生人,

他不知道自己从何处来,也不知道要向何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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