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答问17:受益权转让和受益人变更
(2017-09-13 12:57:02)
Q:
赵老师,您好,我是基金子资管从业人员,一直学习您的博客,最近也在拜读您的《信托法解释论》,实践中遇到一个问题,投资者想退出,将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我司采取的是受益权转让的形式。但是我开了个脑洞,百思不得其解,希望您能指点一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和受益人变更是否是同一概念?我认为是不一样的,因信托受益权人的权利包括[1]受益权和[2]知情权和确保受托人适当管理的监督权,若只是[1]受益权转让,[2]并没有随之转让,因此原受益人并未退出。请问您对此看法是?谢谢您!
A:
在信托关系中,受益权的确划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目的性的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一部分是手段性的为了确保目的性权利得到实现的诸如撤销权、强制执行信托权等监督权和救济权。现实中一个转让人几乎没有理由只转让利益而保留负担。在商事信托中(金融信托)中更是如此。
所以说受益权转让产生受益人变更的后果一般没有区别。即便受益人只是部分转让受益权,可以仍然保留受益人的身份,但是增加了新的受益人,此时也构成了受益人变更。
只有非常极端的情况下,受益人转让部分受益权给其他受益人,此时构成受益权转让,但不构成受益人变更。
前些年有一个案例,纠纷起于是构成信托(受益人)的变更还是受益权的转让。在法理上继续研究这个问题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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