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电视直销广告”为何不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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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吐鲠集 |
作者:朱方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月22日发布公告,通报17个典型的电视直销广告涉嫌违法。主要集中在减肥、祛疤以及宣称治疗疾病的普通用品和保健食品等方面。通知要求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据9月23日人民网 )
电视直销广告,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各地一度风行的“办文凭、办牌照”等野广告何其异曲同工,且长期堂而皇之充斥于荧屏,其危害之大、老百姓愤恨之深,早已是市井皆知。相关管理部门早就该出重拳整治了。近段时间,终于令人欣慰地见到了些许行动。在此次工商总局公告之前的9月10日,广电总局还下发了一个《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而另据了解,《电视购物节目标准》和《电视购物行业标准》正在编制中,前者有望年内出台。
然而我仍然要说,相关部门对电视直销广告仍然出手过“软”。
以迄今为止看似力度最大的此次工商总局的“公告”为例,仍是以十分老套的“召开严重违法电视直销广告公开点评发布会”的形式出现的。“点评”了哪些东西呢?首先是中国广告协会有关负责人对17则电视直销广告“进行了公开谴责”。其次是提醒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谨慎购买那些连公司名称、联系方式都不敢标明的购物企业所直销的产品。”再次是“中广协还呼吁媒体,切实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的播出审查,坚决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遏制违法违规的电视直销广告。”最后才轮到关键上场:“对于监测到的所有电视直销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主体进行严厉查处,以切实净化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电视购物市场的混乱早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2006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对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等五类商品的“禁播令”;2007年9月,广电总局再次严令禁播8类涉性药品、医疗、保健品广告及有关医疗资讯电视购物节目;2009年2月,广电总局等五部委又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尽管有些通知已经出台了近三年的时间,电视购物市场却依然我行我素。表面繁华之下,市场鱼目混杂,整个行业早已陷于混乱之中。劣质、假冒、虚假已成为电视购物的“代名词”。时至今日,人们只要一打开电视,各种神似或疑似“骗子”的各类直销广告仍大行其道。如果不施猛药,徒奈尔何!
相对而言,街头野广告因其所处局部,受众有限,危害程度其实也有限。电视直销广告则仰仗于“电视”固有的公信力,借助其巨大的辐射力,兼以“直销”的美名,因此其诱惑力、欺骗性、危害性更大。在今年3·15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3992件非现场购物申诉中,电视购物投诉达1731件。产品质量低劣、广告虚假夸大、产品问题没有售后服务、发生纠纷后又难以维权等严重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从某种意义上说,违法电视直销广告甚至影响到全社会的风气。
治疗顽疾,当用重典。各地街头曾经盛行的野广告,包括随地摆摊的小商贩,城管部门是如何发扬法治精神进行整治和清理的,完全可资电视直销广告主管部门借鉴。如果相关部门觉得身单力薄或职权交叉,不便于操作,不妨还可以搞搞联合执法。只要决心大,就不怕有啃不下的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