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微软看反垄断法
(2008-11-06 21: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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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垄断盗版软件法律黑屏番茄花园it |
分类: IT评论 |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今年8月1日生效,但迄今还没听到试刀。咱对照微软做一次学习,将个人学习笔记汇报一下,请大家拍砖。首先看: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这是基本的出发点。本次集中学习第二种垄断行为,即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从两个基本方面去理解,第一,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二,是否涉嫌滥用。
以这次涉及黑屏事件的两项产品,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看,微软在中国,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首先指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列出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六项因素;十九条列出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中情形。其中
第十八条(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第十九条(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这明显符合微软在中国的状况,微软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占中国市场份额远超二分之一。对此微软当然清楚,但官司没打,断然没有自己认裁的道理。所以,微软公司资深副总裁、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亚勤说:“由于微软大部分以非正版方式存在,正版产品市场份额很小,因此微软在中国构成垄断的前提不存在。”他所说的这个“前提”,无疑就是指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想这是狡辩。假设市场总量为100份,微软产品占90份,其余是非微软产品,微软的市场份额难道不是90%?按 张先生的意思,这90份中的大部分都是非正版,不能算份额。且假设其中60份为非正版,正版30份,按张先生的意思,正版的份额只有30%了。——就按张先生的逻辑,非正版不算市场份额。如此一来,市场总量也变成100-60=40份了,那个30份的正版仍然占75%!况且,如果盗版不能算份额,其它例如免费软件又怎么能算份额?
其实除了份额,法律中列明的其它要素也说明微软的支配地位:
第十八条(一)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也许还可加上(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在其它经营者进入上述市场的难易程度、市场竞争状况上,微软都处于绝对优势之中,这本已是天下公认的事实。还是举点例子吧。现在个人电脑平台上的任何一个应用的开发(或操作系统),无不受微软的掣肘或限制。其它的操作系统也好,办公软件也好,要进入这个市场,首要解决的就是微软造就的使用习惯、与微软平台或产品的兼容或替代问题。如果有人开发出一些用户喜欢的新功能或软件,微软则随时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将其收为自己——或模仿开发,或加以收购。而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开发者,都需要将自己的资源建立在微软平台与技术之上。如果微软这样的市场地位都算不上市场支配地位,真不知道什么企业才算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反垄断法还有什么意义?欧盟、韩国等等又凭什么能对微软施以罚款?
第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微软,又有什么样的滥用行为呢?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专门说明这个问题。例如,其中
第十七条(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事实:在中国和美国这样消费水平悬殊的国家,采用划一的价格。
第十七条(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事实:这是微软一贯最常用的手段。比如众所周知的浏览器公案。许多创新的小产品,不是被微软吞并,就是被其免费捆绑于操作系统(实际就是搭售)而挤垮。
第十七条(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事实:例如此次的“黑屏”手段。
关于这一点“不公平的高价”,可能是要点之一。对此,还可以用微软代言人的逻辑加以佐证。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客户端产品商业市场总监林聪悟先生说:“我们认为价格还是在中国微软的产品还是具有竞争力,刚才我讲过价格,这样想,我们用宽带的服务每个月的接线的费用可能就100多块钱,一年下来就1千多块 钱,买一个电脑笔记本最便宜的也好几千块,好一点的一万多块钱,你在买电脑的本身都花了一万多块钱了,我们认为买得起电脑的用户买几百块钱的正版软件,而 且是对的行为应该不是太大的问题,所以我刚才说最大的关键真的不是价格,因为买得起电脑的人应该都买得起正版软件”
他的逻辑,1)拿别不同东西的价格来比,比如拿电脑甚至上网费来说明他的软件价格不贵;2)就是说你买得起就不贵。按照这个逻辑,卖空调的人可以把 3000元的空调卖成1万元,因为你买得起100万的房,难道买不起1万的空调?微软招募的都是绝顶聪明的人,怎么会犯这个错误?恰恰是因为它没有更好的 理由——不能按正常产品的生产、服务、交付成本来说明价格是否合理。
林先生后面还有句更精彩的:“更何况没有这个操作系统跟Office的应用软件,这个电脑其实没法使用的”。这甚至可以说,有点要挟成分了。一辆汽车,缺少一个螺栓可能就没法使用,难道这就能说明螺栓和汽车的价钱可以相提并论?
好吧,既然你自己也同意,无需从内在成本角度来说明价格是否合理,那么,比较一下美国人的平均收入和中国人的平均收入,微软在中国的价格,起码高了10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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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首先指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列出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六项因素;十九条列出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中情形。其中
这明显符合微软在中国的状况,微软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占中国市场份额远超二分之一。对此微软当然清楚,但官司没打,断然没有自己认裁的道理。所以,微软公司资深副总裁、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亚勤说:“由于微软大部分以非正版方式存在,正版产品市场份额很小,因此微软在中国构成垄断的前提不存在。”他所说的这个“前提”,无疑就是指微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想这是狡辩。假设市场总量为100份,微软产品占90份,其余是非微软产品,微软的市场份额难道不是90%?按 张先生的意思,这90份中的大部分都是非正版,不能算份额。且假设其中60份为非正版,正版30份,按张先生的意思,正版的份额只有30%了。——就按张先生的逻辑,非正版不算市场份额。如此一来,市场总量也变成100-60=40份了,那个30份的正版仍然占75%!况且,如果盗版不能算份额,其它例如免费软件又怎么能算份额?
其实除了份额,法律中列明的其它要素也说明微软的支配地位:
第十八条(一)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也许还可加上(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在其它经营者进入上述市场的难易程度、市场竞争状况上,微软都处于绝对优势之中,这本已是天下公认的事实。还是举点例子吧。现在个人电脑平台上的任何一个应用的开发(或操作系统),无不受微软的掣肘或限制。其它的操作系统也好,办公软件也好,要进入这个市场,首要解决的就是微软造就的使用习惯、与微软平台或产品的兼容或替代问题。如果有人开发出一些用户喜欢的新功能或软件,微软则随时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将其收为自己——或模仿开发,或加以收购。而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开发者,都需要将自己的资源建立在微软平台与技术之上。如果微软这样的市场地位都算不上市场支配地位,真不知道什么企业才算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反垄断法还有什么意义?欧盟、韩国等等又凭什么能对微软施以罚款?
第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微软,又有什么样的滥用行为呢?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专门说明这个问题。例如,其中
事实:在中国和美国这样消费水平悬殊的国家,采用划一的价格。
事实:这是微软一贯最常用的手段。比如众所周知的浏览器公案。许多创新的小产品,不是被微软吞并,就是被其免费捆绑于操作系统(实际就是搭售)而挤垮。
事实:例如此次的“黑屏”手段。
关于这一点“不公平的高价”,可能是要点之一。对此,还可以用微软代言人的逻辑加以佐证。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客户端产品商业市场总监林聪悟先生说:“我们认为价格还是在中国微软的产品还是具有竞争力,刚才我讲过价格,这样想,我们用宽带的服务每个月的接线的费用可能就100多块钱,一年下来就1千多块 钱,买一个电脑笔记本最便宜的也好几千块,好一点的一万多块钱,你在买电脑的本身都花了一万多块钱了,我们认为买得起电脑的用户买几百块钱的正版软件,而 且是对的行为应该不是太大的问题,所以我刚才说最大的关键真的不是价格,因为买得起电脑的人应该都买得起正版软件”
他的逻辑,1)拿别不同东西的价格来比,比如拿电脑甚至上网费来说明他的软件价格不贵;2)就是说你买得起就不贵。按照这个逻辑,卖空调的人可以把 3000元的空调卖成1万元,因为你买得起100万的房,难道买不起1万的空调?微软招募的都是绝顶聪明的人,怎么会犯这个错误?恰恰是因为它没有更好的 理由——不能按正常产品的生产、服务、交付成本来说明价格是否合理。
林先生后面还有句更精彩的:“更何况没有这个操作系统跟Office的应用软件,这个电脑其实没法使用的”。这甚至可以说,有点要挟成分了。一辆汽车,缺少一个螺栓可能就没法使用,难道这就能说明螺栓和汽车的价钱可以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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