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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2013-01-05 18:19:40)
标签:

山西

吕梁

中阳

文庙

大成殿

分类: 抢救山西古建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在国家文物局网站看到2012年1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原文链接 http://www.sach.gov.cn/tabid/294/InfoID/37563/Default.aspx),其中第八项列举了五种需要纠正的违规行为,要求纠正的五种违法行为中第三条简直就是为中阳文庙量身定做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列举的五种需要纠正的违规行为第三条: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遭到严重破坏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

 

    中阳文庙位于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县城内,解放后改为粮库,现在仅存一座大成殿,文庙大成殿单檐歇山顶,面阔五间,进深六椽,四椽栿对前后劄牵,主梁四椽栿长达8.3米,以建筑面积计,东西16.9米,南北13.4米,建筑面积226平方米;以出檐计,东西19.5米,南北16.1米,占地314平方米,如此大体量、保存完整的明代原构在山西也并不多。

 

    中阳县位于吕梁山中一块狭小的谷地内,建设用地紧张,第一次去中阳,从地图上看是个仅有几条街道的山区小县,走进县城没想到这个小小的县城竟然有大量二三十层的高层建筑,地域狭小只能向上要空间。中阳文庙大成殿原址是一座很大的院子,现在已是县城内的黄金地段,2012年开始搞商业开发,建设高层住宅楼,名为“儒城国际”,开发商是山西锦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中阳文庙大成殿开始拆除,至2012年11月15日我来到现场时已经完全拆完,仅留下几根遗弃不用的柱子。县里的规划是把大成殿搬到数公里以外重建,不仅仅是重建大成殿,还恢复部分文庙的其他建筑,在新建文庙的两侧规划了大量商业用房。

 

    一次搬迁,两处开发项目,这岂是保护?分明是文物为商业开发让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列举的五种需要纠正的违规行为第三条:“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阳文庙的行为正是属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任何理由也不能让一座国宝级的明代大殿为地产开发让路!

 

    中阳文庙是否还有恢复补救的可能呢?

 

    10月开始拆除,至11月已完全拆完,此时已进入冬季,不适合建筑施工,所以至11月15日时压在原址上的高层住宅还没有动工,现场只是完成了拆迁,平整了土地,圈起了院墙,大成殿的基础部分还未遭破坏。拆下来的构件已经运到了新址,也因天气原因还没有开始重建施工。

 

    以我11月15日所见,中阳文庙大成殿完全可以“恢复原状”,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落架大修。现在国务院已经有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就看执行力度够不够了!

 

    拭目以待!!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被拆除前的中阳文庙大成殿,这张照片中大成殿周围的建筑已经被拆除了,大殿还没有动。(网络图片)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2012年11月15日中阳文庙大成殿现状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据工作人员说现场遗弃的柱子是因有腐烂不要的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文庙原址已经圈起了院墙,开发项目是叫做“儒城国际”的楼盘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开发商是山西锦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中阳文庙大成殿平面图,中间的四椽栿长达8.3米,非常壮观的古建结构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这张是搬迁后复建的中阳文庙效果图,红圈内是大成殿,除大成殿外其他建筑均为新建,可见复建的文庙两侧有大量的商业用房

 

国务院新颁布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是中阳文庙的转机吗?

2012年11月15日,到访被拆除的中阳文庙大成殿

 

附国务院原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 〔2012〕 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各类文物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高度重视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既确保了文物安全,又有效利用了文物资源。但是也存在有的地方违法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过度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导致文物破坏或损毁,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要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要定期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要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定期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国务院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进一步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对各地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督导。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文物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及规划的监管;城乡规划、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八、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购、终止抵押。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以设定过渡期,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二)对于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改正。
  (三)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遭到严重破坏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
  (四)对于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的,要从企业中分离,恢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交由文物行政部门管理。
  (五)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说明情况。
  在检查工作中,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5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国务院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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