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浙江高院:不得为你们的判决摇旗呐喊
(2012-02-08 15: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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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过答记者问澄清自己,非常奇怪。声言追究造谣者的责任,耸人听闻。国外的法官和法院,从来不开记者招待会澄清自己,因为这违背司法伦理。
先讲一个英国法治史上的故事。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5条,对法官发表言论进行了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虽然第45条禁止的是"不适当的评论"。言外之意,并不禁止法官发表“适当”的言论,但法官什么样的言论是适当的?我以为,为“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在报刊上,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发表任何意见都是不适当的。
本案法院将公众质疑称作“造谣”,声言要追究责任,不仅是不适当的,而且是极为不适当的。谨让我援引自己曾经发表的文章,重述其间的道理。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官不得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喊,这应成为法官必守的铁律。维护你们的尊严,澄清你们的清白,永远并只能是你们审判行为的本身,决不是你们的呐喊。如果你们的审判彻底公开,开什么记者招待会?如果你们的审判稳如泰山,怕什么谣言乱飞?判决是你们的权力,质疑是公众的权利。你们职务的性质决定了,你们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你们是正确的。法官们必须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是唯一的选择!公正的审判,决不畏惧严厉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