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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一个字免一个干部到底合适不合适?

(2008-09-18 0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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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赛观赛

巴中市

问责

免职

中秋节

端午节

法治

杂谈

分类: 百姓时评

 

据报道,中秋节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发出节日放假的通知,这是一分内部传真明传电报,在结尾的时候,却出现了“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端午节”。很显然,公文的写作者在套用端午节的放假通知,因为一时疏忽,没有改过来,闹出了这么一个笑话。

政府发布的通知出了差错,而且是这么明显、这么低级的错误,当然很不应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反映出一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差,作风漂浮,群众作为笑料来议论,也在情理之中。而对责任人给于适当处理,是政府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必然措施。

问题是,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根据《中国新闻网》报道,“经巴中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何政停职反省。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召开会议,对综合科科长王怡丹,副科长王平、何源作出免职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错一个字免了一个干部。

这样的处理,引起震动是必然的,警示作用岂止非常大?据说充分体现了巴中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巴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作风保障的决心。但是细想想,不禁有些疑问,这样的处理合适吗?

对于放假通知这一类的公文,只要日期没有错,涉及的节日名称出现的差错不至于影响人们的正确理解,其实算不得什么关键的错误。事实也是如此,一般人很明显就发现这是个错误,显然没有引起误解。那么,这个错误应该是很小的错误。很小的错误引来很严厉的处理,就是失当。比这更严重的错误比如有些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相符,有些政策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有些措施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又该怎么处理?

停职反省与免职固然不能算行政处分,但在实际生活中,因为过失而问责的免职比警告、记过等真正的行政处分还要严厉。行政处分有条例,任职免职也有规定。对政府办主任停职反省,只是临时性措施,与其失误相比还算适度,同时经过集体研究,也算符合一般的程序,关键是政府办对三人的免职。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因为几个错别字而免职,并不符合免职的规定情形。退一步讲,即便政府办或者效能办提前制定了相关制度,这种情形属于免职的范围,也应该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按程序办,即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免职意见,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然后发布免职通知。

整顿作风和保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始终贯穿法治精神,问责也不例外。否则,长官意志或者人治思维占了主导,即便暂时赢得群众喝彩,也会损害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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