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首次以方法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不得依TRIPS协议延伸保护相应药品(C-3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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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1990年,希腊制药公司Warner-Lambert Company LLC就一项用于治疗高胆固醇血症的化合物申请一项欧洲专利。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活性成分atorvastatin calcium trihydrate,以及该活性成分的制备方法。该申请提交之时,希腊对《欧洲专利公约》所做的有关化学和医药产品专利有效性的保留声明仍然有效。1995年2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正式在希腊生效。2001年10月,Warner-Lambert获得了化合物atorvastatin calcium trihydrate的欧洲专利授权。该化合物是药品“Lipitor”的其中一个活性成分,由Warner-Lambert许可Pfizer Ellas AE投放市场。2008年,SiegerPharma Anonymi Farmakeftiki Etaireia开始在希腊销售一款包含活性成分atorvastatin calcium trihydrate的仿制药。Warner-Lambert和Pfizer向雅典一审法院起诉SiegerPharma侵犯其专利权。
为解决案件争议,受理法院认为有必要确定原告(Warner-Lambert)在希腊的专利权利范围。依受理法院意见,存在两种可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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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受理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TRIPS协议第27条和第70条,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审查后认为,受理法院提出的问题与该法院在另一起案件(Daiichi Sankyo and Sanofi-Aventis Deutschland案,C-414/11)中提出的问题相同,因此决定引用前述案件的结论回答本案问题。
欧洲法院首先明确,TRIPS第27条属于普通商业政策范围,因此(欧盟)成员国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依TRIPS第27条规定,化学制剂和药品可被授予专利权。
第三,也是最具有争议的一点,欧洲法院重申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项同时包括产品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仅就方法权利要求获得授权的,TRIPS生效后,仅对其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予以保护。就这一点而言,应当注意,在C-414/11号案件判决中,欧洲法院曾指出,尽管TRIPS第70条规定“本协定对于在本协定对所涉成员适用之日已存在的所有客体(all subject matter existing at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for the Member in question)”产生义务,但无论如何,“已存在客体(existing subject matter)”不能理解为包括从未产生过的专利权。
【评述】
本案裁定首先肯定了欧洲法院在C-414/11号案件中确立的原则;其次,也凸显了欧洲法院在TRIPS协议第27条和第70条的理解问题上的前后不一致态度。
艾萨博睿此前对欧洲法院C-414/11号案件的分析文章中提到,欧洲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前后矛盾的态度导致本已平息的争论重燃战火。尽管已经有部分民事法院的判决采纳了欧洲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例如,2014年10月22日巴塞罗那上诉法院第ECLI:ES:APB:2014:10982号判决),但西班牙最高院第一和第三法庭暂时还没有对这类争议的最新判决。
【参考】
《【专利】TRIPS协定下以方法发明授予专利权的药品的可专利性问题(C-414/11)》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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