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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所有权人的子公司不当然具备起诉权(ECLI:ES:TS:2014:2804)

(2022-11-11 10:47:11)
标签:

艾萨博睿

西班牙法院

外观设计

侵权起诉资格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德国公司Hansgrohe AG拥有一项“水龙头配件”的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起诉Grifería Tres S.A.公司销售的一款名为“Alp-Tres”的水龙头侵权。Hansgrohe S.A.是原告在西班牙的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该项诉讼。

【西班牙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所有权人的子公司不当然具备起诉权(ECLI:ES:TS:2014:2804)

 (原告外观设计)

 【西班牙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所有权人的子公司不当然具备起诉权(ECLI:ES:TS:2014:2804)

(被告销售的水龙头商品)

巴塞罗那上诉法院裁定Hansgrohe S.A.不具备起诉资格,同时驳回诉讼请求,认定对知情用户(informed user)而言,争议外观设计与注册外观设计之间整体印象存在差别。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结论

首先,上诉人主张子公司具备起诉资格,即子公司与涉案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德国的母公司Hansgrohe AG)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已经超过了依普通许可协议或分销协议建立的联系,因此该子公司构成该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间接持有人(indirect holder)”。西班牙最高法院驳回了该主张,认定Hansgrohe S.A.不具备起诉资格。与上诉人的主张相反,最高院认为,上诉人两家公司之间因并未形成许可协议关系,故其子公司不能享有法律赋予注册外观设计权的被许可人或共同所有权人的相关权利。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最高院认定,上诉法院已经对被告商品和原告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了正确比较。就这一点而言,最高院同意上诉判决书中所列原则,即评估具有这些组成部分的其他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会对知情用户产生同样的总体印象时,已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中具备较少独特性的组成部分可以不予考虑。最高院也同意,知情用户知晓该贸易领域的常见风格和时尚趋势,相比这些,更关注设计中具有独特性的组件或功能,而后者将最终决定一项外观设计能否对知情用户产生区别于其他外观设计的整体不同印象。

最后,最高院指出,出于比较外观设计目的,不得认为时尚流行趋势限制了设计师的设计自由,并澄清,如果在一外观设计提出申请之时已经存在某种流行趋势,而在该外观设计中加以体现,那么这将减损该外观设计的独特性。相反,如果一流行趋势在某项外观设计注册之后才出现,即该外观设计先于时尚潮流而出现,甚至可能是引领潮流演变的决定性因素,则不允许其他竞争对手以其在后外观设计的设计师受时尚需求的限制为由,销售与在先外观设计构成类似的商品,从而淡化在先外观设计的独特性。

 

评述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西班牙最高法院通过本案判决解决了注册外观设计权利人的子公司的起诉权问题,且其结论对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同样适用。然而,因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与子公司之间存在许可协议,因此判决并未涉及是否只有许可协议登记备案后,被许可人才有资格提起侵权诉讼。

至于外观设计的比较,最高法院重申其在2014430日判决中所遵循的标准,分析了受保护外观设计的独特性程度与竞争对手外观设计所需的差异程度之间的相关性,其中,注册外观设计中独特性较弱的组成部分的影响更小。最高法院明确反对考虑市场趋势可能对设计者的设计自由的限制,这也与欧盟普通法院此前判决(T153/08案,2010622日;T83/11 T84/11案,20121113)的立场一致。

 

参考

西班牙最高法院第ECLI:ES:TS:2014:2804号判决(西班牙语)

 

【西班牙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所有权人的子公司不当然具备起诉权(ECLI:ES:TS:2014:2804)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西班牙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所有权人的子公司不当然具备起诉权(ECLI:ES:TS:2014: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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