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侵权诉讼中提出的无效反诉请求管辖权(C-2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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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欧洲法院公布的第C-256/21号判决提醒公众,提出欧盟商标侵权诉讼存在一定风险。如果涉案注册商标本身的有效性比较脆弱,商标权利人面临被侵权被告提起商标注册无效反诉的风险。对于这种辩护手段,商标权人无法通过撤回侵权起诉的方式避免。
欧洲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如被诉侵权被告坚持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提出商标注册无效宣告反诉,即使在此期间商标权利人撤回侵权诉讼,欧盟商标法院仍可继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
本案中,KP是欧盟注册文字商标“Apfelzügle”的权利人,向德国法院起诉TV——一家水果农场——侵犯其商标权。
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宣告原告涉案商标无效,理由是“Apfelzügle”这一术语指代一种专门设计用于收获苹果的交通工具——由一辆拖拉机拖拽数个拖车构成。
庭审中,原告曾正式提出撤回侵权起诉,但被告坚持涉案商标的无效宣告反诉请求。
由于欧盟注册商标的一般管辖权归于欧盟知识产权局,欧盟商标法院宣告商标无效的管辖权仅限于在侵权诉讼过程中提起无效宣告反诉的情况,因此德国受理法院希望澄清,商标侵权诉讼已经成功撤回的,欧盟商标法院能否继续审理商标无效宣告反诉请求?
欧洲法院的答复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欧盟商标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则意味着被诉侵权被告人不得不重新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无效请求,而侵权诉讼的原告却可以全身而退,撤回侵权诉讼而商标注册权利不受任何影响。换句话说,提起侵权诉讼无需再担心有失去商标注册权的风险,因为一旦对方提出无效宣告反诉请求,商标权人只需撤回侵权诉讼就够了。
然而,欧洲法院终结了这种策略。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侵权诉讼过程中提出无效宣告反诉请求的,欧盟知识产权局与欧盟商标法院“均”对欧盟商标有效性具有管辖权。反诉请求受理后,不论侵权诉讼原告是否撤回侵权诉讼,欧盟商标法院不仅有权而且实际上是有义务对商标有效性争议作出裁判。
在当前西班牙诉讼系统下,可以通过适用“管辖恒定(perpetuatio iurisdictionis)”原则得出同样的答案,欧洲法院的判决在涉及欧盟商标诉讼的特定问题上确立了一项重要原则。此外,虽未在判决中明确写明,但仍应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商标权人在采取法律行动时,不应忽略“程序审慎(procedural prudence)”原则。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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