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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河北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对刘老根夏凤各夫妇诉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一案做出判决,以“无事实理由”判定刘家败诉。1995年6月8日,刘家仅出生11天的小女儿因超生被人强行抱走,至今下落不明。在寻找女儿的过程中,刘家人多次遭到殴打,县乡两级政府寻找各种理由推脱。此前,刘家提出的159万余元的行政赔偿请求也被驳回。
从不懂法律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官司输赢,都意味着中国农民的进步。
一个刚出生的生命,消匿于茫茫人海之中,18年下落不明。当年“做工作”的人有名有姓,带人抱走孩子的人有名有姓,但简单回顾一下刘家寻找孩子的过程,就会发现,刘家正悲催地处在走投无路的状态之中。去找人,挨打;去诉讼,被告知过了时限;拿着上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去要求公开信息,被告知不掌握情况无告知义务;报案“拐卖”,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走诉讼程序,被判败诉。刘家似乎突然陷入了一个死循环,不知道如何才能找到一条出路。这是最差的结果。
“无事实理由”,很可能成为刘家面临的最大敌人。事实是,孩子确实被人抱走,确实失去了所有讯息。刘家的诉求,无非是找到孩子,并要求当事人承担责任,做出赔偿。这并不是一个过分的要求,相信任何一个遇到类似事件的家庭,都会有这样的诉求。
如果硬要找责任的话,刘家可能也有自己的责任,那就是没有及时找到正确的法律途径,在事情过去很久后才想到法律维权,给了一些人理由和借口。但要知道,一个农民家庭,以自己的认知程度与机构对抗,会处在什么样的境地。在这件事情上,刘家的责任是次要的,该负主要责任的人,依然躲在所谓“事实理由”背后。
刘家的境遇非常可怕,可怕的并不是一对夫妻、一个家庭面临无路可走的境地,可怕的是这个社会,难以给刘家一条明路,去找到一个希望。如果所有路口都被堵住,没有解决问题的途径,那么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这次败诉,并不能看作事情的终点,而应该是一个起点。刘家应该得到更多的帮助,在法律上寻求新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主张。对于此事,人们都不应该只抱着冷漠的、技术的态度去看问题,应该意识到它背后存在的超越政策、违背法律的行为。这个结要有办法解开,才能让人们不怨恨、不恐惧,才能让人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的。
本报评论员 程赤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