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在陕西公开审理。与之前陕西“表哥”无表、“房叔”无房一样,此案并未涉及房产。
就案论案,须理性解读本案中的“房姐”无房。龚爱爱是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起诉的,并不涉及房产。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不诉不理,对未经起诉的案件,法院不得径行审判,须限于起诉范围。解决“房姐”房产来源合法性问题本是本案及当地法院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本案只是“房姐”事件环节之一,“房姐”事件不应就本案而止。首先,相关部门需要彻查“房姐”是否存在漏罪。
有媒体报道,龚爱爱以2分至2.5分的月息从民间融资,再以3分至3.5分的月息放贷。如果确为实情的话,龚爱爱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罪,甚至非法经营罪。
其次,“房姐”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显然需要“拔出萝卜带出泥”。就在同一天,与此案相关的被告人王红霞、贺亚玲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张和平、张志华玩忽职守案,被告人张新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也在靖边法院公开审理。这值得肯定。
但是,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还有谁参与其中?究竟是玩忽职守的过失犯罪,还是滥用职权的故意犯罪?到底有没有受贿?这些都值得深挖下去。
最后,“房姐”事件更应看作是对现行户籍登记制度的“试错”。本报今日报道,“户籍民警在办理户籍的整个过程中,都由其一人独自在电脑前完成,不需要领导审批,权力过于集中。”
这不仅容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更容易因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房姐”事件有必要引发对户籍登记程序甚至整个户籍制度的反思。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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