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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必须铲除买方市场

(2013-09-29 07:32:13)
      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昨天通报,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公安部表示,将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拐卖人口案件的发生,给诸多家庭带来了难以修复的伤痛,尤其是在“中国家庭421”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丢失一个心肝宝贝,至少会让爷爷奶奶、姥爷姥姥、爸爸妈妈六个人伤心欲绝,这些家长很可能终其一生都会陷入痛苦与等待、希望与绝望的折磨之中。

    按理说,近年来警方“打拐”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也先后破获了不少大案要案。可为什么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却屡打不绝,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抢夺孩子的情况?据报道,河北警方2011年破获沧州盐山县入室强抢婴儿案、张家口宣化区强抢儿童案、廊坊永清县强抢儿童案等案件之后,就曾经对媒体表示:买方市场的旺盛需求成为该省拐卖犯罪屡禁不止、屡打不绝的根本原因。买主承担的法律风险较低,助长了拐卖犯罪。

    在现行法律下,机动车失窃后,如果有人明知是赃车还要购买,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买卖人口?但现实情况的确存在悖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先是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与此同时又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这样的规定,大大降低了买主承担的法律风险,导致了买方市场的旺盛。正如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接受《南方法治报》采访时所说: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解救难度比较大,在暴力抗法多发情况下做的一种妥协。

    “妥协”,就是这样一个关键词点出了立法与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但实际上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不应该为了“回避困难”而有悖法治精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也曾对媒体表示:之所以打击了几十年,拐卖儿童现象还是屡禁不止,是因为对买孩子的行为打击不够。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反而会鼓励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如今,“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终于提上日程,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就像此前诸多法学界人士所建议的那样,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顶多是酌情减轻处罚——进一步加大买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够让法律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有一句保护珍稀动物的公益广告词是这样说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在打拐领域,同样可以说“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拐卖人口当然要严惩重罚,但只有迎难而上,依法铲除买方市场,才能让我们的孩子在阳光下安全地成长。

    本报评论员 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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