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规划可以重来?
(2012-11-06 20:18:25)
标签:
规划与宪政杂谈 |
“有多少规划可以重来?”是某市规划系统在进行规划人员培训时使用的一句“知音体”警示语,其指涉的实例就是我现在居住城市的几件规划败笔,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那幢至今还耸立在东湖一侧的“变形金刚大楼”(网民戏称)。但前车之覆,并未成为后车之鉴。规划所酿造的环境或美学悲剧,还不绝如缕地上演着……
我没有看过规划史方面的书籍,但众多博友耳熟能详的那句话“风能进、鱼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告诉了我们明晰的财产权是抵御胡乱规划的坚盾。这或许多少可以解释了:许多西方国家虽然也经历强烈的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但山河犹在,环境尚好。
在当下中国,规划牵涉了太多的利益纠结和审美冲突。有人曾说:中国各级政府本身是规划的最大破坏者。这句话虽有太过偏激之嫌,但过去一段时间内,政府在GDP主义的主导下,在规划方面犯下诸多错误却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因为社会改革措施的失当,导致政府成为土地出让的受益者和房价高涨的利益关联方时,政府在规划方面的失误,更易被放大和遭受动机的怀疑,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因此不断被唱衰。
规划权在西方宪政理论中被归为警察权的一种,此种权力的行使要遵循合目的性、合比例性等原则。规划权与公民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环境权之间要保持一个合理的权衡关系。此种权衡并非依靠立法天才闭门造车,去进行制度创造,而是要在冲突发生后,仰赖裁判者依据具体情势进行中道的裁量。这是阿咯琉斯之踵在中国宪法领域的再现,它再次说明宪法裁判制度是制约中国宪政发展的瓶颈之一。规划权的终极制约只能在宪法层次解决,但迄今而止,规划问题的研究似乎还是中国宪法学人研究的盲区,我希望不久的将来,会有同道者真正开始这一“面向问题”的研究。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