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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
秦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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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非法干预

   

 司法如何找回失去的权威,这是一直让司法机关饱受困扰的事情。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司法人员丑闻迭出,等等既是司法失威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是司法失威的形成原因,但这一切又都与司法环境不佳相勾连,其中诸多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乃为罪魁祸首。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接着。中央政法委也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上述两个规定试图内外一起发力,以收正本清源之功,从而型塑司法健康运行的优良环境。平心而论,两个规定立意良好,问题意识突出,解决相关举措也颇具针对性。同时,在现有宪制框架下,两个规定也力求全面整合党、政、司法各种资源,避免曾经有过的改革碎片化现象。

   如何针对现实问题,祛除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各种顽疾,乃是两个规定出台的首要目的。中办、国办的规定首先列举了四项领导干部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此即: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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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

主体

 

   备受社会期待的立法法修改纳入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在已见诸于新闻报道的立法法修正案中,最引入注目的一项修改当属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亦即所谓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立法权。如若修正案通过,那么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将从49个扩充至282个。如此急剧扩容,给人以操切冒进之感。

   扩容理由除了要落实执政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的要求外,或许尚有其它客观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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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

 

                  

   近日媒体热议在法官员额制付诸实施后,现有的20万法官中会有多少幸运者赶上司改的班车,又有多少法官因员额制而被过滤,只得重新回到司辅人员系列或者无奈出走?

   既往的改革为了减少阻力,通常采行所谓增量改革方式,即只做加法、乘法,不做减法、除法。其最为形象的表述就是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此种改革在不触动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意在追求普大喜奔的效果。殊不知社会资源和体制本身均只能有一定的耐受度。迁就现状的结果,必然造成问题积重难返。以法官队伍重新洗牌为指向的员额制改革,大有壮士断腕、釜底抽薪之气概,但若无周密设计、科学考量,即便是“猛志固常在”也终难免于徒逞匹夫之勇的后果。

   司改中的法官员额制,大多数人将其解读为一种法官精英主义的取向。其实法官精英主义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荣枯相依、互为表里。当且仅当法律是法官的惟一上司时,才有真正的法官精英主义。任何制度的改革都不是单向度的,司法改革尤其如此。法官员额制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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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文化

 

文化是每个人生命中的重要维度,是精神生活的集中展现。自古以来,凡有人类文明之所在,即有文化之发生、积累、演化与繁荣。就个体而言,缺乏文化的滋养与浸润,即便物质生活再充裕、再繁盛,也不会被认作是完整的人生。从社会总体的角度看,文化上的发展与繁荣将提供给其中每一份子更多的机会与选项去发展其人格与潜能;相应地,在丰盛的文化生态中成长的个体也更有可能以自身的文化创造与贡献去反馈及增益其所处的文化背景。质言之,文化是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场域。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亦不妨被视作公共生活或公共事务的一个方面,因此有赖于众人之参与、贡献及必要的共同行动。这并不是说文化是一个完全可控的人造物——尤其当“人造物”这个词语焉不详地暗示了某种理性万能式的假想的时候,更背离了文化的本质,因为实际上社会文化的发展演变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着客观的、自然的及非显在的规律。但是话说回来,人类社会的共同行动亦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文化的形态与发展路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与文化存在交集。法律——如同其作为一整套行为规则去设定与规制其他类型的公共事务一般——能够且需要被用以对文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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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子女

 

     不久前读到一本讨论儒家伦理的文章(作者不大记得清楚),文中提到国人对待子女要远远好过对待父母?这样一种现象我平时隐隐约约感觉到,但似乎是习焉不察或者是熟视无睹,但其中所关涉的深沉伦理问题又超越了我的知识范围。于是我想到利用微博这一公共资讯工具,来寻求答案。以下是诸多博友给出的答案,虽然未必是答案的全部,但至少拓展这个现象的讨论空间。

博友卷小羊sourire认为:“我觉得亲情的延续是往下发展的,孩子长大了,大部分都独立于自己的父母了,可是对于自己的孩子,不论多大,总觉得还是孩子,关爱也就比对长辈的多一些!”

博友原慈祥认为:“父母想着将来子女对他们的爱会胜于对他们自己子女的爱吧。”

博友张晶晶cherry认为:“我想,跟很多是独生子女应该有一定的关系吧。”

博友刳心子则认为“这是自然规律,不独中国家庭所有”。

博友东坡门下狗则认为“望子成龙和养老压力恐怕是一大原因。”

博友飞翔的泰坦尼克表达了相同的困惑“我也曾对此有过疑虑,最后说明自己的理由是:一个人从父母那里得到的资源均多于付出的回馈,而给予子女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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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

私德

公德

 

     一友人亲属即将在医院做外科手术,他问我在该医院有无熟人,我一时竟然反应失联:“为何要找熟人,干吗要找熟人?”稍作冷静思考其实便已恍然大悟。当今之下,求医如无熟人,你便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治,你可能会莫名其妙地被检查,你可能会无端地被开大药单而花冤枉钱,你可能会得不到医生护士的善待……总之,一切理所当然的待遇会变成低三下四的垂怜或可望不可即的奢侈。

   由上我又想到自己的一场经历。某次与同城某政法大学的同行教授同机回汉,在路上闲聊时谈及研究生招生中的人情世故,我说简直不胜其扰。考前考后,不断有各种直接间接的关系来关说托请。如果做得决绝一概不理,就会得罪很多人;如果一如所请,则又违背职分。此种公德和私德的纠缠,恐怕是无数稍有资源配置能力的国人经常必须面临的困惑。如求人事圆融,左右逢源,则必损害正义和良知;如求处事公道,合乎法则,则必孤家寡人,窒碍难行。我有时庆幸自己当年求学时,拼爹拼叔拼舅拼姨之风不炽。否则沦落到今天,未必能够上得了一所好大学,且能依靠知识略微改变了自己的命运。那位同行听完我的感概后笑称他处并无如此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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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

司法

北京法院近年来对于小产权房有二宗不同的判决。一宗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国家强制禁止性法律、法规”为由判决小产权房交易合法有效。另一宗则是以“双方交易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判决合同无效。为何两个表面上看来具有相同法律性质的纠纷,两家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同案同判、同案不同判所遵循的法律机理到底是什么?同案同判体现了怎样的宪政价值?如何才能达致同案同判?这些都是事件后重要的法律问题。

所谓同案同判,虽然在学理上表述不尽相同,但大都认为其意指“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标准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相当”。民事案件同案的标准可以具化为两个,其一是诉讼标的的种类相同,其二是法律要件相同。

同案同判的价值旨趣首先在于平等无偏差地保护宪法所宣示确认的人性尊严。人和人之间尊严的一致性和无差别性,乃是人性尊严作为宪法核心价值与同案同判之间最根本的联结。如果人性尊严仅存于宪法文本和部门法规范之中,在个案裁判中的人却得不到平等裁判,人的尊严就会丧失殆尽。

其次,同案同判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标准的统一,它是司法机关正常运作的标志之一。司法机关之所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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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

几年前看过一部动画片至今印象深刻,讲一个小男孩跟一位老爷子用系满气球的木头房子完成了一次奇妙旅行。影片色彩明艳,想象力更是汪洋恣肆,最让人动容的是尽管老人与孩童仿佛站在人生道路的两端,但这两个含义丰富的意象却能携手并肩共同寻找心中的梦想,尽管年龄阅历迥异,却更因此相互碰撞奏响生命的共鸣。至今想起,依然为一老一小间以心相交的忘年情谊赞叹不已。

只是,并不是所有老人与小孩间的故事都有美好的结局。四川达州的“3儿童扶摔倒老太被指肇事”事件自从媒体曝光进入公共视域以来,从早先的家长诉诸媒体要求为孩子洗冤到公安机关介入以老婆婆涉嫌欺诈立案再到老婆婆在摄像机前痛陈委屈不惜赌咒自证清白。关注着此事进展的社会公众们不断被新发生的进展刺激着神经,尽管理性告诉我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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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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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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