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24、可得利益的计算
(2025-01-28 14:10:13)| 分类: 博主心得 |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替代交易的合理性判断:“对合理性的判断宜采取处于与守约方相同地位的理性人标准,如果守约方是经营者,则在进行替代交易时应像仔细的、审慎的商人那样行为,并且遵守所涉及行业的相关惯例。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价格条件,需要考虑替代交易标的物的紧缺程度、替代交易的必要程度、守约方的主观状态等因素,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替代交易的价格。正因为如此,本条第二款后段明确了只有在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时,才按照相应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上述规则的适用对于违约方还有两个方面的限制:其一,对此价格明显偏离的举证责任要由违约方承担;其二,即使存在价格明显偏离的问题,非违约方能够证明不进行替代交易将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即不进行替代交易所造成的损失要大于此替代交易价格与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的差额的情况下,也应当用替代交易的价格计算可得利益。”P673
替代交易的损失赔偿是需要完成交易,还是仅凭交易合同就能够确定?“我们认为,以已经履行完的替代交易合同作为基准判断当然会更加客观公平地确定守约方的损失,也有利于减少纠纷。但考虑到经济社会中交易样态的多样性、复杂性,仅以履行完的替代交易作为基准,会由于现实中这种情况相对少见而使得替代交易计算违约赔偿损失的方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大大限缩,也不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但是单纯以替代交易合同签订甚至还未履行的情形作为基准也不妥当,这样很容易出现守约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违约方的情况,引发道德风险。......一方面,要适当加重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加大审查认定事实乃至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准确查明相应的案件事实。”P675
对于损失的计算,“需要把握的关键点是:其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守约方更大的选择空间,既没有硬性地将市场价格法与替代交易法规定为必须适用或者必须择一的方法,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方法。其二,在计算可得利益的问题上,一旦选择了其中一个方法,原则上不能并用其他方法,否则将有违填平原则的要求,区分不同计算方法所自然蕴含的成本扣除与正常交易之外的额外成本作为实际损失的赔偿。其三,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价格法属于替代交易法的替代,甚至可以称为拟制的替代交易法。”P679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