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22、合同的协商解除
(2025-01-27 07:39:34)分类: 博主心得 |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
前两款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
“关于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但未就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事项作出处理时,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事项作了明确约定时,才能认为构成协商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是否对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事项作出约定,原则上不影响合同的协商解除。本司法解释采取了后一种观点。”P572(至于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事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对于当事人误认为本方享有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而诉讼解除合同时,法院应通过释明的方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底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还是协商解除合同。“如果经过释明,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则构成协商解除;如果经过释明,一方明确表明只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意思,则不宜认定合同协商解除。本款限定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另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要将此种情形排除在外。”P576
“当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时,表明都不希望继续受合同约束,故可以认为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这时可以认定存在两个合意解除的要约,依交叉要约成立解除合意,成立时点以后到达之表示为准。在双方当事人都主张行使解除权的场合,也不排除一方仅同意解除权解除而不同意协商解除的可能,故有时也需要借助释明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P576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