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又撤诉的,以起诉方式为通知之不同法律效力
(2025-01-25 07:45:52)分类: 博主心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权利主张,既可以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直接向保证人主张,也可以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债权人起诉后,不论之后是否撤诉,不影响其在保证期间对保证人主张了保证的权利。
对于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5条规定解除权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对方。一方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不过,民法典通则司法解释第54条对民法典的上述文义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或者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限缩解释,就是如果一方起诉后撤诉而再次起诉的,合同并不发生在起诉状副本首次送达时解除的效果,而是在第二次送达时合同才解除,这等于说,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的,如果撤诉的,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司法解释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不采当然解除主义,即使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履行障碍而发生的合同解除,也须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P595
“有学者认为.....对于原告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等诉讼上合同解除权之行使的情形,性质上应认定为包括了实体法上行使合同解除权之意思表示与诉讼法上向法院主张合同解除之陈述,系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合体。原告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之后又撤诉的,其撤诉行为不影响解除合同之表示在实体法上的效力。另有意见认为,依照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合同是否发生解除的后果取决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原告撤回起诉表明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应视为原告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经研究认为,依照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即使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在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其主张之前,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法律效果,因此其申请撤诉并非企图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撤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P599--600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