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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19、债权人撤销权的地域管辖

(2025-01-23 09:04:33)
分类: 博主心得

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管辖。且债权人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生成的一项法定权利,债权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当事人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权利,起诉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故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排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仲裁管辖,债务人、相对人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P494

“撤销权诉讼应受专属管辖的限制。主要考虑因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司法解释突破,且专属管辖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执行,与撤销权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本旨不冲突。”P495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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