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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及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相关决议及行为是否会因此无效?

(2025-01-20 09:04:29)
分类: 博主心得

对于公司合并、分立及减资,公司法规定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程序,包括通知已知的公司债权人和以特定方式进行公告而通知公司未知的或者按正常程序无法通知的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合并及减资程序中,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问题是,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程序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是否会导致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减资无效,甚至是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减资决议无效?

首先,在公司合并、分立和减资程序中,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除非证明公司一开始就有恶意,否则不应因此影响公司合并、分立或减资的股东会决议的有效,因为是先有股东会决议,后才有相应的通知公告程序及清偿债务或债务担保的程序,不能因为后续程序的瑕疵或违法而否定在先行为的合法有效,类似于不能以合同履行违法或者合同不能履行而否定合同本身的效力。

其次,公司分立只规定了公司应当通知公司债权人和进行公告,并未赋予公司债权人有权主张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债务担保的权利,这是因为在公司分立过程中,除非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达成另外的债务安排协议,否则,分立后的公司对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负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分立总体上不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哪怕分立导致一个公司未来状况会非常好而另一个公司未来状况会非常糟糕。通知债权人只是保证债权人的知情权,以防不当增加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如果未通知债权人的,不会对公司分立造成根本的障碍,至于公司是不是要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双方的相应债权合同。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既然债权人享有法定的知情权,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可以认定公司侵权,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债权人损失,因此,公司分立未通知债权人,应该不会影响公司分立的结果,一般也不会因此造成债权人的额外损失。

对于公司在合并的程序中未通知债权人,以及未能满足债权人主张清偿债务或提供债务担保的要求,公司法第220条未规定相应的后果是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公司合并以后是否导致合并无效。笔者认为,合并应该仍然是有效的,因为合并是两个公司股东的集体决议,公司法既要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尊重公司股东的集体意志,不能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不顾股东的集体意志,只能在两者中寻求平衡。将公司在合并中的问题转化为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这就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依法对公司合并前后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清偿不能的,负有责任的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合并后,公司还会产生新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合并无效,合并后新产生的债权如何分配,公司合并后的财产及债务如何切割,均将成为难以处理的问题,还不如承认公司的合并有效,对合并中的违法行为干脆转化为责任追究,这一点可以参照公司违法减资的处理模式。

对于公司在减资程序中违反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公司法在第226条规定了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虽然针对的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但其对我们分析公司在合并和减资过程中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有启示意义,一是股东应在因减资而分配的公司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负有责任的股东和董监高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条虽然规定的是股东,而不是负有责任的股东,但笔者认为减资程序的违法,可能是股东会决议的违法,但更可能是减资决议的实施过程中的违法,减资决议的实施主要是公司董事与高管,相对来说,中小股东很少会参与,不能让没有过错的股东也承担他人的过错责任)。减资的结果不一定要逆转(股东愿意逆转的,也未尝不可),如果不逆转,必须保证股东减资的财产分配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在保证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前提下,股东减资的财产分配才能予以实施。至于减资是仍然有效,还是减资被撤销,可由股东的集体意志决定,即使股东减资的财产未能及时实施分配,也可以不影响公司减资的效力,无非是形成股东对公司因相应减资而产生的应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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