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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15、印章与合同效力

(2025-01-16 09:02:26)
分类: 博主心得

首先,人章关系的核心要看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通过对异常人章关系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考察人章关系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都要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也不会因为加盖了公章就使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在认定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时,要区分是代表还是代理,代理则要进一步区分是委托代理还是职务代理,从而在认定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以及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的后果上有所区别。

其次,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相对人应当核实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自然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或代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相对人有核实缔约当事人身份的义务。一旦认定缔约当事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还应当进一步核实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具体来说:一是要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如核实行为人是否为委托代理人或者职务代理人。前者主要审查有无授权委托书,该项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后者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是否享有法定职权,行为人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乃至着装等可能给予相对人行使职权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二是行为人的代理权限,确定是否为无权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主要考察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在职务代理中,需要考察工作人员的职权,重大交易还要了解作为被代理人的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流程等。总之,相对人审核的对象包括人,例如核实行为人的身份以及是否具有代表或代理权限;也包括章,例如所盖公章的类型及真伪;还包括人章的结合,例如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盖章;等等。就此而言,笼统地说认人不认章是失之偏颇的。

最后,盖章行为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外观。为保障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相对人审核行为人的身份及代理权是有限度的,在相对人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仍未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及权限的情况下,此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盖章行为往往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使相对人成为善意相对人,很大程度上可能构成表见代理。P269--270

“其一,先盖章后签约。具体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行为人,由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过磋商确定合同内容。此时,应当视为行为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代理权来确定法律后果: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给予了行为人概括授权,所签订的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生效;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则属于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考虑到此种情形实在有悖交易习惯,一般不宜认定想起人为善意无过失,即原则上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二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将加盖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直接交给相对人,由相对人确定合同内容。此时相对人既是合同当事人,又是公司代理人,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该行为原则 上无效,除非公司事后表示同意或者予以追认。

其二,假人真章。......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张被假冒签字的情况下,考虑到想起人有义务核实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因而相对人要举证证明何时何地与何人进行缔约接触,何时签字盖章等事实;未能举证的,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P268--269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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