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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14、职务代理的效力认定

(2025-01-15 07:24:17)
分类: 博主心得

第二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关职务代理行为的效力,“一是职务的概括授权仅适用于日常交易,相对人应从工作人员的职位判断该交易是否为日常交易;对于非日常的重大交易,仅靠笼统地概括授权还不够,仍应取得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否则就构成越权代理,本条第2款对于哪些交易属于非日常的重大交易进行了列举。二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所作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应当推定相对人为善意,由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为恶意。三是超越代理权的职务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适用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则;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点有别于无权委托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则。”P250---251

“职务代理有别于委托代理,在职务代理场合,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授予代理权外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故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P251“委托代理情况下的无权代理,被代理人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P252

“职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但与委托代理相比,职务代理的特殊性在于,代理权在一定期限内持续存在且代理人为处理同类事务需要反复行使代理权。”P252

关于债权人能否代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务代理人追偿的问题:“有观点主张债权人可以针对法定代表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我们对此持否定观点,因为代位权指的是在债务人怠于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现实存在且已经到期。而在越权代理中,公司只有在对外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才能向职务代理人的求偿权尚未实际存在,故不存在代位权问题。”P263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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