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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13、越权代表的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

(2025-01-14 09:07:40)
分类: 博主心得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对人非善意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否承担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即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作为行为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越权代表行为,仍然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行为,在代表行为无效情况下,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本司法解释采第二种观点。”P244

之所以越权代表的责任不能完全适用无权代理的责任,“在于不能完全以无权代理制度来解释越权代表行为。一是从相关权限的表述看。民法典将无权代理概括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而民法典第504条仅有超越权限的表述,并无没有代表权或者代表权终止的表述。二是从相对人善意的表述看。关于越权代表,民法典第504条仅区分善意与恶意两种情形:善意的,合同有效;恶意的,合同无效,并未考虑相对人的过失问题。但从民法总则第171条、第172条关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规定看,实际上是将无权代理区分为三种情形:相对人善意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表见代理。可见,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的规则并不完全一致。三是从权限来源的角度看。......法定代表人无须另行授权,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四是从是否为职务行为的角度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机关,......本质上属于履职行为,即便越权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但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而委托代理情况下,代理人的权限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其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自然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应由代理人自身承担。”P247--248

“我们认为,民法典对法人采实在说而非拟制说,将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机关而非代理人,故此种过错应该是公司自身的过错而非法定代表人的过错。”P248

 

“相对人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其中当然就包括了审查章程的义务,在章程明确规定对外担保需由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仅提交董事会决议,相对人接受人,不能认定其善意相对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并未简单沿袭九民纪要关于相对人仅负形式审查义务的规定,而是规定了其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形式审查与合理审查标准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审查章程。”P247

“对公司决议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基本要求包括:一是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二是在关联担保情况下,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P247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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