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笔记十、备案、批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2025-01-11 05:14:06)分类: 博主心得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以该合同已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已经批准机关批准或者已依据该合同办理财产权利的变更登记、移转登记等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备案机关是否进行实质审查为标准,备案有审查型备案和告知型备案之分。在审查型备案中,备案机关要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此种备案本质上是权力监督的一种方式。......告知型备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信息报送、登记在案,以便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知晓信息、掌握情况,但未备案不影响已经作出决策或者合同的有效性。......
民商事审判涉及的备案主要是市场主体向主管机关所为的备案。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行为,有的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课以行政处罚。......有的则未予规定。......实践中一般不会对未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其结果是导致备案丧失了应有的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作用。但无论如何,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此点已成民商事审判的共识。”
P167
“在批准生效合同中,批准机关仅对合同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有效性审查),并不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P168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