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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笔记九、批准生效合同的报批义务

(2025-01-10 09:01:33)
分类: 社会评论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报批义务,承担的违约责任是针对违反报批义务的专项违约责任,而不是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报批手续是整个交易中最关键的环节,并且依据交易惯例报批后获得批准的可能性非常高的情况下,违反报批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非常接近于违约责任,但这仍然是数额计算问题而非责任定性问题。”P48如果法院判决一方报批而该方不报批,该方应承担的就是合同的违约责任。

以需要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为例,“受让股东是谁、转让股权的比例是否达到法定的应予报批的比例等问题都来源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如果不将股权转让合同报批,监管机构的审查将无所依凭。而从审批结果的角度看,如果受让人不符合相关规定,审批机关就不会批准,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同时,受让人也不可能取得股权。就此而言,审批主体资格与审批合同并无本质区别。”P154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一合同需要批准的,即便没有诸如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之类的明确表述,一般也可以认为属于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批准生效合同。本司法解释采后一观点。”P155

“常见的批准生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金融企业超过法定比例的股权转让合同。......二是国有资产转让。......三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只有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股权转让才需要履行报批手续,因而才属于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批准生效合同。”P156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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