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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笔记八、显失公平的判断

(2025-01-09 09:04:29)
分类: 博主心得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是自然人,根据该当事人的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并结合交易的复杂程度,能够认定其对合同的性质、合同订立的法律后果或者交易中存在的特定风险缺乏应有的认知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情形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缺乏判断能力”。(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就主观要件事实而言,要构成显失公平就必须满足两项要求:(1)受损害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形;(2)有利方有意地利用该不利情形。而主观上缺乏判断能力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P139

“评判缺乏判断能力的时点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时”。P140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否定缺乏判断能力的依据。”P141

“草率轻率、意志显著薄弱、心理依赖等均可能造成缺乏判断能力。”对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应持开放的态度。P142

“对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标准作类型化区分。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在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中,鉴于民事来源于市民社会之生活,故应多以生活中的经验法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宜将过多的专业知识和特定交易经验纳入考量,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显失公平适用范围过宽。同时,当地社会的一般生活经验及交易经验应当是民事活动中认定缺乏判断能力的主要依据。

第二,在商事交易关系中,因为从事商事行为的都是商主体,其对商业活动正常的交易风险应有合理的预期,所以应当推定从事该商业活动即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即便事实上行为人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交易经验,也不宜轻易以缺乏判断能力而认定显失公平,以免影响商事交易活动的交易安全的稳定性。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以行业普遍的一般认知作为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标准。

第三,对于消费者合同,由于法律对消费者应作特别权益保护,对经营者需课以更重的责任和义务,故在消费者面对经营者提供的五花八门到令人眼花缭乱的交易信息时,对消费者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标准更应放宽。有学者甚至提出了要以消费者相对无行为能力的方案予以解决,而我们认为,在复杂交易中对消费者采更低的缺乏判断能力认定标准,其法律效果相当于消费者相对无行为能力。P144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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