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笔记七、格式条款
(2025-01-08 09:18:54)分类: 博主心得 |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是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依规范意旨,预先拟定包含了合同相对人无法对条款的内容进行变更之意。”“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重复使用,是指当事人拟定格式条款系为了重复使用之目的,并非要求实际被重复使用。一方当事人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持,当事人需要证明合同条款的可协商性。”P124
“有观点认为,重复使用不是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重复使用仅体现了格式条款的经济功能,即设置条款用于在交易中重复使用,以服务于企业降低成本的需求。即使实际仅用一次的文本,也可以认定为格式条款。不管是为重复使用还是单次使用,只要事先拟定的条款使相对人处于无法影响其内容的境地,就应被视为剥夺相对人自由缔约权的条款而纳入司法控制的范围。”P125“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证明合同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之目的,合同条款具有可协商性。”P128
“格式条款最实质的特征在于未与对方协商。”P129“未与对方协商必须是对方不能协商的,合同相对人仅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无变更、修改的权利。如果双方协商确定,则非格式条款。”P126“从文义本身来看,未与对方协商也包括相对人能协商而不协商的情况,但从立法目的看,此时不应适用格式条款。”P129
“预先拟定是格式条款的外在表现,格式条款的预先拟定是为了证明格式条款的未与对方协商,而未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的实质特征。......单方事先拟定好条款也并不等同于合同的订立未经过平等协商。”P129
“格式条款的相对方若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未订入合同,需要证明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而从证明标准而言,此时相对方通常只须就预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不能协商提供初步证据即可达到证明的要求。转而应由主张合同条款并非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承担证明合同条款并非预先拟定、不是为了重复使用、可以进行协商的责任。”P131
提示义务的对象:应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限制在异常条款。P133
提示需要达到的标准: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程度。P134
说明的内容与形式:相对方要求,需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进行解释说明。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P135
说明的标准:达到使交易对方通常能够理解的程度。P135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