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笔记六、预约合同
(2025-01-07 09:26:36)分类: 博主心得 |
“预约合同为合同的一种,自应具备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即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关于内容具体确定的程度,考虑到预约合同是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不能完全以本约合同内容的具体确定程序来要求预约合同的内容,因此,如果能够确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即可认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已经具体确定。从实践的情况看,意向书、备忘录等通常情形下仅表明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不构成预约合同。但是,如果意向书、备忘录等具备前述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也应认定构成预约合同。此外,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但为将来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也应认为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了预约合同。”P95
“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在内容上不够具体确定,或者虽然具体确定但未表明当事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则即使采取了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的形式,也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并不在于当事人的约定在形式上是否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还是意向书、备忘录,而是要看当事人约定的内容。”P97
“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意向,核心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内容上是否具体确定。”“预约合同区别于本约合同的关键之处,应是当事人是否约定将来仍须另行订立合同才能最终完成交易。也就是说,预约合同之所以区别于本约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在达成交易合意的同时,意图将某些仍须进一步协商的事项交由本约合同进行约定,从而使自己保留对最终完成交易的决策权。”P99
“立约定金实质上就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P103
“一般认为,当事人先订立预约合同后订立本约合同有两点原因。一是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尚不成熟。......二是当事人虽然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但未就全部关注的内容达成一致,为将阶段化谈判成果固定下来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同时又保留对最终是否完成交易的决策权”。P104
“我们认为,预约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仍无法就订立本约合同达成一致的原因很多,如果双方均诚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不应认为违反预约合同;但如果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就应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P110
“判断当事人是否诚信磋商的标准应是当事人是否已尽合理努力促成本约合同的订立。”P110
“如果当事人所提条件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的约定或者与根据合同解释、合同漏洞填补规则获得的内容明显不一致,即可认定当事人未尽合理努力促成本约的订立,有违诚信磋商的义务。”P111
“在将预约合同严格限制在当事人对是否最终完成交易保留最终决策权的情形下,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进行救济。”P118
“根据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由人民法院在订立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与履行本约合同的可得利益之间酌定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既可以保障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也可以实现预约合同的规范功能。也就是说,通过违约损失赔偿,即足以实现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进行救济。”P122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