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则司法解释学习笔记五、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的责任
(2025-01-06 09:17:25)分类: 博主心得 |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向合同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人介入合同订立过程,其已与缔约当事人产生了法律上的联系,其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保护义务。”P87“如果一方当事人受到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导致合同被撤销,第三人损害了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违反了应遵守的诚信原则,为法律所否定,那么,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也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成为债务人。”P88
“我国民法典对第三人的概念也没有加以限制,故本司法解释对第三人的范围未作特别规定。”P89
“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由受到损失的缔约当事人对第三人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举证。”P90
注:上述页码指的是最高法院民二庭、研究室编著的《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