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转换部分合伙份额的性质对有限合伙人的影响
(2025-01-01 09:43:55)分类: 博主心得 |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GP的超额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目前有一定的争议。肯定的一方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GP,除了收取管理费外,还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应视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定的一方认为,超额收益分成为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一般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为增值税主要针对的是货物和劳务的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
现某私募基金的GP向合伙企业的LP提出,由于基金注册地区没有明确GP的超额收益不缴纳增值税,为减轻税务负担,拟将其认购并已实缴的普通合伙份额一分为二拆分成两部分,一半转为有限合伙份额,一半仍为普通合伙份额(原认缴的普通合伙份额为整个合伙基金全部份额的1%)。为不损害其他有限合伙份额的投资人的利益,转为有限合伙份额的部分,为劣后合伙份额,从而不影响已经在先的LP的收益及超额收益分配。对此,你怎么看?
二、法律分析
对于GP的超额收益分成到底是否要征收增值税,该问题主要是税务问题,或者说是税务法律问题,限于专业能力,在此笔者不作分析。
GP份额部分变LP而仍保留GP身份,且该LP还是劣后LP,总体来说,对于其他的原LP影响较小。因为GP对外的无限责任依然还在,LP以认缴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也未发生变化,从这点来看,LP的风险责任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另外,由于从GP转化而来的LP为劣后LP,原LP的收益分配也未发生根本性的影响。
但是,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和未发生根本性的影响,不等于没有任何变化和影响。
先说对收益分配的影响。一般的私募基金,本金和门槛收益,都是LP先分,再分GP,超额收益也是先分LP,再分GP,如果本基金没有特别约定,就有一个劣后的LP穿插进来了,夹在原LP与GP之间分配本金和门槛收益。由于原先的第一轮分配是所有合伙份额都分本金,只是有限合伙先分,普通合伙后分,现在的分配对本金的分配不会影响原来的LP的本金分配。同样,第二轮门槛收益的分配也是大家都参与,仍然是有限合伙优先,然后是普通合伙,那么门槛收益的分配也不会因劣后LP的加入而受到影响。但如果本私募基金的GP不参与门槛收益的分配,则增加了劣后LP后,劣后LP的门槛收益在原先的分配里应该是超额收益的一部分,因此,相应的超额收益就减少了,不过,这个减少也是微乎其微的。另外,肯定有变化的是,原来没有劣后LP,现在有了,其也要参加到超额收益80%的分配中来,这是纯粹新增的参与超额收益分配的部分,因此,劣后LP不应参与超额收益分配,或者其应从GP超额收益分成中的20%部分去分超额收益,这样,既不影响原LP的超额收益分成,也实现了其合理避税的目的。
再说对风险的影响。虽然GP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点没发生变化,但是是不是有能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是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两回事,GP的一部分变成LP后,其有些分配就提前了,原来仍然留在合伙企业的GP权益,部分就通过转化为劣后的LP而提前变现了,并可能因此被GP提前消耗,从而使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所下降,为此,可以要求GP因相应的LP而派生的所有权益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支配使用,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GP对合伙企业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
因此,总的来说,GP转换部分普通合伙份额,对有限合伙人基本没有影响,但该转换应取得有限合伙人的集体同意,为此,有限合伙人有权就此提出合理的限制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