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是否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实施不同比例减资?

(2024-12-31 06:02:37)
分类: 博主心得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并相应提高股东回报,公司大多股东同意对公司减资,个别股东虽同意对公司减资,但提出最好不对自己减资,个别股东则提出希望对自己全部减资。公司控股股东表示,其希望尊重公司所有股东的意愿,自己的减资额度可视其他股东的减资意愿而灵活调整,可多减资,也可少减资,可以考虑实行不同比例的减资。某股东尚未出资,鉴于其出资能力欠缺,请求不再出资,这样就面临着可能出现不同比例减资的法律问题,按照公司法第224条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不同比例减资似乎需要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现在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公司有一个股东无法联系,将导致公司的不同比例减资方案可能因此被搁浅。请问:在该情况下,公司有无可能操作不同比例减资?如果公司实施不同比例减资,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224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致同意的,公司可以不同比例减资,是不是反过来说,如果公司的股东未达到一致同意就不能不同比例减资呢?下面我们对此作一分析。

1、公司自愿减资,既要保障公司的集体意志,也要维护每一个股东的相应减资权利。

公司法第224条共有三款,笔者认为该三款的立法目的分别是:第一款,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分配公司减资对应的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应该分配的是现金,而不是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减资分配财产,不能多分也不宜少分,应该是减资的股权与保留的股权同股同权,即减资的股权与未被减资的股权应该具有相同的股权价值。多分,属于超额分配,导致的是超额分配部分为股东抽逃出资;少分,相当于股东应该拿回去的分配财产,没有全部拿回去,形成股东对公司的捐赠,这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相应的股东自愿,不能通过表决权表决的方式强制执行。第二款是债权人的利益应优先于股东利益得到保护,不能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既未得到保障,也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股东就先于债权人退股拿钱,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却没有保证。第三款就是减资原则上是股东同比例减资,如果不同比例减资,可以是两类情形之一。第一类情形是法律对不同比减资另有规定,比如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回购义务而被迫减资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和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股份公司履行法定回购义务而被迫减资的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类情形是在法律没有规定即不符合公司负有法定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有限公司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所谓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当然是指不同比例减资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份公司则是公司章程对不同比例减资另有规定,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可以不同比例减资。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第二类情形,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当然可以不同比例减资,即上述条件是不同比例减资的充分条件,并不能由此得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绝对不能不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股东的利益是平等保护的,没有谁吃亏谁占便宜的问题,因此,只要股东会作出了合法的决议,即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对公司减资,股东按同一比例减资就可以了,公司的集体意志对全体股东都有约束力。而不同比例减资,股东的利益并不是平等对待的,虽然大家减资的价格是一样的,但不是股东想退出就都可以退出,这里就有一个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平衡保护问题,比如本文的案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当然好,但鉴于现实的情况,其基本不可能实现,因为法律上也不能推定那位无法联系的股东对不同比例减资的方案视为同意。在此情形下,如果公司其他股东都同意,同时相应的保留失联股东相应减资比例的权利,其既可减资,也可不减资,使其减资的权利不受到被侵犯,这样既维护了公司减资的公司集体意志(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来实现),也维护了个体股东享有的个体同比例减资的权利,因此,不同比例减资,要做到减资的总量至少得到了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同时,也得到了减资比例高于或低于全体股东平均减资比例的股东同意,至少保证每个股东有按比例减资的权利,这样,不同意减资或不同意不同比例减资的股东其减资的权利并没有因不同比例减资而受到伤害,兼顾了公司集体意志与股东个体权利的保护。

2、不同比例减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公司减资,公司法第224条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公司需严格按照该程序实施。最关键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个是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包括被减资的股东的利益的保护,也包括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公司减资公告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或提供合适的担保,不论该债权是否已经到期或原来是否提供了担保。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公司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对提前到期的债务,考虑到债务的时间价值而对债务的金额作适当的扣减(即对未到期债务进行折现价值处理)。债权人或公司也可以要求等到债务到期后清偿,这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合适的担保。所谓合适的担保,应该是该担保足以保障债权人届时的债权实现,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而不是只要提供担保就可以了,原则上担保的价值应该略大于债权的数额。担保可以是物保,也可以是人保,当然,债权人对此愿意让步那是另一回事。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能足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对公司的减资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减资股东在其减资分配的财产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或担保责任。被减资的股东也可以另外对公司提供借贷,形成对公司的债权,并因此完成公司的减资。如果公司完成了减资的登记程序,但对股东的减资款未能分配到位,则被减资的原股东从原来与公司是股权投资关系,现在就变成了对公司的债权关系,只是该债权应劣后于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原来就没有出资,原来是股东对公司负债,认缴没有到期的,属于股东对公司未到期的负债,减资后,公司价值如果既没有跌价损失,也没有增值收益,则减资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负债与公司应分配给股东的减资财产分配就可以相互抵销了。

对于公司股东来说,如果公司评估价值下降了,则减资股东应与公司其他股东一起分担公司的价值损失,未出资的股东可能要因此对股东进行补偿,反之,如果公司评估价值增值了,在公司章程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减资股东同样应与公司其他股东分享公司的价值增值,未出资的减资股东应从公司分得相应的增值收益。当然,如果减资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达成其他的一致,只要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不造成抽逃出资,你情我愿的事情,法律也不会进行干预。

关于减资的价格,有股权交易市场价格的,减资价格可以考虑相应的市场价格,这是因为减资实际相当于公司购买股东的股票并注销,不过,如果每股的市场价格过分高于公司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市场价格减资就有抽逃出资的嫌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