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公司法学习笔记(48)、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利润分配

(2024-12-28 09:15:11)
分类: 博主心得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对此,会计事务所对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审计委托人的责任。......2)对利益第三人的责任。利益第三人指信赖审计报告,但未与审计人缔结审计合同的第三人。在法律适用上,至少存在两种追索审计人责任的路径,一是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二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P829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原则上应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余额为分配利润。

公司法“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P836

“本书认为,不宜简单认定违反法定公积金提取规则的利润分配决议无效,理由有三:(1)补足法定公积金即可将公司恢复至权利圆满状态,并非必须通过判定决议无效才足以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2)至于有观点认为,利润分配可能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这是股东会决策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问题,并不涉及股东会决议内容本身的违法性;(3)出现其他决议无效情形的,如控制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司法才可介入商业自治,否则不应过度干预。”P837

结合第214条和第225条,关于公积金弥补亏损,“可总结公司弥补亏损使用资金的具体顺序:

公司有任意公积金的,可以任意公积金弥补亏损;

仍不能弥补的,以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

仍不能弥补的,暂停提取当年的法定公积金,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仍不能弥补的,可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如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

仍不能弥补的,如有必要,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P837--838

(注:笔者认为,根据第214条的规定,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并没有先后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则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即可,极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用脚投票的自由度高,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决定如何分配利润。”P*931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处股东不是指全体股东,而是指滥用控制权影响违法决议的通过及执行的股东,包括发挥协助作用的其他股东,当然还包括退还分红款不能的股东,具体视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执行及退还等情况而适用共同侵权理论。”“负有责任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明承担赔偿责任的董监高并非全体而是专指负有责任的,依反对解释,不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自然不在赔偿之列;二是指明承担赔偿责任的董监高具有过错,负有责任的宜理解为过错归责的表述,至于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可进一步讨论。....此处负有责任的精确含义----一方面,这意味着某些董监高对于信义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可解读为负有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P845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与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归属。“一般而言,公司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除非存在特别约定。具体而言,应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认定。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一般的人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属于股权组成部分。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的,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一并转让。在公司已经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形,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成为普通债权,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利润分配决议形成前已经确定的利润属于原股东,原股东可以基于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如果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有特别约定,利润分配决议形成前已经确定的利润随着股东资格的转让一并转给受让股东的,也应认定其效力。”P*939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