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37)、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基数
(2024-12-15 08:06:07)分类: 博主心得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董事会的表决基数,法定情形基本上都是以全体董事成员数为基数,至多排除因回避而不计入基数的董事数,唯一例外的是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的公司负有法定回购义务时的其中三种特定情形,此时的基数是出席的董事,但出席的董事应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前者如本条(第153条)规定的全体董事,再比如第73条第2款(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124条第1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122条第1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139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第163条第2款(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二是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自然,要求的比例越高,说明需要决策的事项对于公司越重要。
“发行新股对公司、公司原有股东、公司外部债权人而言都事关重大,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将该项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足见新公司法对增加公司增资便利性、发挥董事会高效决策优势的决心。同时,对董事会表决程序、表决比例作出严于其他表决事项的要求,参照公司财务资助、公司合并分立、影响公众投资者等事项要求达到三分之二绝对多数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决议,又彰显了在引入授权资本制时的谨慎态度。”P*673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