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33)董事长的职权
(2024-12-11 07:43:56)分类: 博主心得 |
董事长的职权,“其实是形式化的、礼仪性的,具体是三项:召集与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主持股东会。”P531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治理中心,在正常秩序下,董事会乃是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长乃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主持人,在此意义上,董事长乃是公司高层治理活动的唯一适格发动者。.....召集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P531
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等时,可否赋予董事长再投关键一票的权力?支持该观点“有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当10人董事会投票出现5:5的时候,并没有出现僵局,表决结果已经出来了---由于该议案未获得过半数全体董事的赞成,该议案未获得通过;二是与董事会作为合议制机关的民主精神严重不符,赋予了董事长表决特权,打破董事之间的表决权平衡,在法理上完全不具有正当性。”P538
“董事认为董事会议案不妥时,有三种方法可以狙击议案的通过:缺席、弃权和投反对票。有观点认为,缺席和弃权不应当成为对董事会决议的免责事由,因为出席董事会并投票是董事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但依本法第124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需要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所以不出席、投弃权票和投反对票一样都具有阻击议案通过的作用。”P542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长的职权与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实践有些脱节,尤其是国有企业和金融企业等类似被管控型的企业。这些企业主管部门都将董事长规定为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出了问题,董事长是要承担个人责任的,不仅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的,甚至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与法律规定的董事长只是董事会的主持人,董事会实行的是集体决策机制并不完全相符。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