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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34)、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

(2024-12-12 09:06:49)
分类: 博主心得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关于回避表决,公司法共规定了三种情形:

1、关联担保。第15条,规定了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适用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关联董事。本条,仅适用于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回避。

3、公司董事的自我交易、利用公司商业机会和从事竞争业务。第182条至185条,关联董事回避,适用于所有公司。

“我国公司法关于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规定是比较克制的,不是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发生关联交易,就要执行回避规定,如第22条关于双控人、董监高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并未提出回避表决的要求。”P571

“司法机关在一些类型的案件裁判中基于合目的性解释,也创造性地发展出了一些表决权回避规则,.....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此处的股东会决议应该适用被除名股东的回避表决,要不然,就会得出一个不公平的结论:多数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不能被除名;反之,少数股东可以被除名。”P57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般需要满足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实质公平(多聚焦定价公允)三个核心要件。”P*612

“关联交易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如果该利益冲突与公司经营规模相比,不至于达到利益冲突的程度,那么应当允许公司章程对表决回避进行合理限制。例如,类比我国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制定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其以关联交易所涉成交金额为标准,对信息披露范围进行适当限缩。”P*614

关联董事的识别,一是公司法第265条的规定,二是公司章程对此的规定。P572

关联交易中的程序问题与交易的公允性问题。关联交易不仅要履行披露和批准的程序,而且还要交易公允。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确立了中国版的关联交易安全港规则,“如某董事与公司发生一起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举证其履行了正当程序(信息披露+回避+交付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不能由此认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但是可以引发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变化---如能举证程序正当,则该关联交易被推定为是公允的,如有股东起诉要求确认撤销该不公允的自我交易,则原告股东承担该交易不公允的举证责任;反之,则由关联人举证该关联交易是公允的。”P574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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