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30)、类别股与股份公司的多数决规则
(2024-12-08 07:39:16)分类: 博主心得 |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其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未经股东本人同意,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均无权限制或者剥夺。”P*531
“股东只有出席了股东会会议,才能够行使表决权。换言之,若股东既没有本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席,那么其就不能行使表决权;即便其向股东会邮寄了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该表决也是无效的。”P*531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机构设置和职权区分,本质上是公司法对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若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就会让董事直接参与股东会的决策,这将打破股东和董事所代表的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损害股东利益。”P*532
“对于特别决议而言,其往往涉及公司根本性变更,将改变股东加入公司的初始预期,为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设置了最低三分之二的通过比例。”P*534
“股东会决议在性质上属于组织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集体决策机制中的多数决规则。”P507
“股东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以盈余分配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为内容的剩余索取权,这是股东享有表决权的根源所在,表决权必须恰当地反映出表决者与表决结果的利益大小;否则,表决结果将会与表决者的利益偏好产生偏差。”P508
“类别股相对于普通股,后者是传统的、完整具有股权各项权能的股份,前者是指股东权利在某些方面有所扩张或限制的股份类型,理论基础是股权的各项子权利可相互分离,重新组合。”P508
“累积投票制适用对象为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等差额选举人事场合,并不能适用于不具有差额性的非人事场合,如就分红事项的表决,无法适用累积投票制。”P511
股东委托投票与董事委托投票的区别:“董事委托的受托人必须是本公司的其他董事,这是出于董事会涉及商业秘密以及商业决策的能力等考量,且董事投票是可以追责的。”P515
“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之外行使表决权,构成效力待定。”P*541“在公司未能识别无权代理行为之场合,若可适用表见代理、商事代理等规则,亦不应对公司决议效力产生影响。”P516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